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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上诉后二审认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改判二年

蔡某上诉后二审认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改判二年

基本案情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略)
  (二)运输毒品的事实
   2011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蔡某到同案人梁某2(已判刑)家中,将装有毒品冰毒的袋子拿给梁某2带往广州交给他人。下午2时许,梁某2携带毒品从陆丰市甲子镇乘坐摩托车到南塘车站,后雇请粤N×××××出租车准备将毒品运往广州市,途经南塘派出所公安执勤点时被查获,公安民警从梁某2携带的袋子中缴获结晶状物4袋。经鉴定,缴获结晶状物净重共计215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粤15刑初128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蔡某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宣判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粤刑终1063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裁判理由

    上诉人蔡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蔡某曾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认定上诉人蔡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蔡某犯制造毒品罪的罪名不当,应按审理认定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蔡某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上诉人蔡某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提示

    本案认定上诉人蔡某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主要是梁某2的供述。梁某2的指证有以下几点依据:1.蔡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58××××2777保存在梁某2手机中。2.梁某2之父梁某1指认蔡某在2011年10月20日9时许,拿一个袋子到家中找梁某2,梁某2回广州时将该袋子带走。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所放置的袋子与梁某1证言所指袋子相似。3.梁某2能够供述蔡某本人及家人的部分情况。但是上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
  首先,梁某2的供述前后不一,真实性不足。梁某2自2011年11月20日被人赃并获,至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2012年3月下旬,未指证蔡某,而是指证“蔡某3”、“蔡某5”、“蔡某6”共同运输毒品。在当地方言中“鸿”、“锋”、“丰”发言接近。同时指证“蔡某3”使用手机号码158××××2777。在此期间,梁某2未辨认出蔡某的相片。梁某2在检察机关讯问时改变供述,此后稳定指证蔡某,同样指证蔡某使用手机号码158××××2777。梁某2改变口供的理由是蔡某是他的同年兄弟,不愿意指证出来。但是,梁某2此前的供述却指证了蔡某的手机号码,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根据该号码进行调查,追查到蔡某。梁某2所述理由不合常理。此外,梁某2与蔡某如何认识,关系到底如何,缺乏证据证实。
  其次,梁某1的证言在关键问题上前后不一且不能合理解释。梁某1之前的证言虽然证实蔡某于11月20日上午到家中找梁某2,但表示不知道蔡某是否带东西来。同时明确表示梁某2回广州时拿了一个装有衣服的提袋。而在7个月后梁某1却证实蔡昭峰拿着一个纸皮袋子交给梁某2。对于证言为何出现变化,梁某1称“之前我想不起来,我就没有说”。如此重要的情节,以想不起来进行解释不合常理。
  第三,蔡某归案后不否认曾使用过号码158××××2777,但该号码没有与梁某2使用的手机有通话记录;与梁某2有通话记录的,也是梁某2指证的蔡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39××××2099,蔡某除在检察机关的一次讯问中承认自己使用外,其余均否认,在法庭上也多次否认,本案没有其他证据显示该号码由蔡某使用。
  除上述问题之外,梁某2口供另存在真实性不足,且有所隐瞒的情况。梁某2的供述与出租车司机陈某的证言不合,不排除他人参与的可能性。梁某2所述行踪与其实际行踪不符,也说明梁某2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部分为假。
   综上,本案证实蔡某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能查证属实,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不成立。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及死刑上诉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能够改判,其原因在于辩护律师对案卷证据进行仔细梳理后围绕证明标准展开充分的质证和法庭辩论,促使二审法院正确认定相关事实,依法改判。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本案中,证明蔡某参与运输毒品的主要证据为梁某1的供述和梁某2的证言,且二人的言辞均存在反复,无法对原因进行合理解释,又无其他客观证据加以印证。因此,据以定案的证据未能查证属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遵循“疑罪从无”的精神,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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