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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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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涂某涉嫌贩卖海洛因50余克一审无期二审改判十五年

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涂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桃源街X房以6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海洛因给麦某。同日23时许,涂某随身携带一个放有7小包海洛因的挎包,途经广州市荔湾区桃源街时被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粤01刑初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涂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涂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1216日作出(2019)粤刑终117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涂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裁判理由

上诉人涂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涂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涂某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情节,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提示】

对上诉人涂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经查:

1、关于涂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问题。本案中,麦某曾证实其打电话给涂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购买毒品后把钱放到床上;周某证实其听到麦某讲要向涂某购买毒品;杨某证实麦某以600元向涂某购买了0.5克海洛因;涂某供述案发当晚麦某打电话问是否有毒品海洛因,麦某来到后,其拿1小包0.5克左右海洛因给麦,麦某拿600元放在了床上。上述证据证实案发当天麦某致电涂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之后向涂某购买了1小包海洛因,至于麦某购买毒品的600元钱是否由涂某直接收取,并不影响贩卖毒品行为的成立。

2、关于从涂某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查获的51.5克海洛因是否计入贩卖毒品犯罪数量的问题。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公安人员从涂某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搜获51.5克海洛因,根据前述规定应认定为涂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3、关于对涂某的量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贩卖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辩护总结

对于本案的定罪及量刑问题,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及死刑复核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材料、提取笔录、称重取样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安人员抓获麦某时,缴获了麦某向涂某购买的0.49克海洛因,因此,认定涂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和一审量刑是否适当。

关于本案毒品数量的认定,如前所述,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关于本案量刑问题,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中心主任罗小柏律师认为,一审以涂某贩卖毒品海洛因超过50克属数量大,且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而对其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过重。二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根据涂某在本案中贩卖毒品的数量和犯罪具体情节,改判15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原则

对有累犯、毒品再犯情形的涂某在二审中成功改判,离不开二审辩护律师的专业、专业、还是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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