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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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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徐某梅涉嫌运输毒品罪一审死缓二审改判无期

基本案情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梅、黄某经合谋后,由徐某梅出资委托黄某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购买毒品海洛因。同年3月8日,黄某委托岑某某(另案处理)乘坐长途汽车将购得的毒品运回广州。3月9日凌晨1时许,黄某驾驶桂A牌小汽车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附近路段接到岑某某,并搭载岑某某及其携带的毒品至广州市白云区上胜东路28号附近。随后,岑某某在该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背包内缴获白色块状物9块(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黄某则驾车逃离现场。同日2时许,徐某梅被抓获。同年4月25日,黄某被抓获。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3日作出(2018)粤01刑初5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18日作出(2019)粤刑终1282号刑事判决:徐某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理由

上诉人徐某梅、黄某违反毒品管制的法律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徐某梅、黄某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徐某梅与黄某合谋从广西购买并运输海洛因回广州,黄某赴广西购买海洛因并利用、监督他人携带海洛因返回广州。徐某梅、黄某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按其运输毒品的数量及犯罪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原判认定徐某梅与黄某共同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黄某的量刑(无期徒刑)适当。惟认定徐某梅单独出资购买毒品的事实缺乏依据,据此认定徐的罪责并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过重,量刑有失均衡,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对于上诉人徐某梅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一、根据在案的手机通话清单、手机电子数据,自2017年12月份至本案案发,徐某梅与黄某、黄某与他人通过手机通话、微信聊天及短信息联系,其中含有大量关于毒品交易的内容,而侦查机关正是通过以上的联系锁定徐某梅、黄某有毒品犯罪的嫌疑,并侦查到黄某将于2018年3月8日至9日凌晨期间从广西贩运毒品回广州,遂有针对性地进行伏击、抓捕,缴获涉案的海洛因共计3140.5克。由此可见,是徐某梅、黄某的犯罪活动为侦查机关提供了侦破的线索,而随之收集的大量毒品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也确凿地证明徐、黄二人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    

二、徐某梅在侦查阶段共有七次供述,其中有四次作有罪供述,三次作无罪辩解,到一审庭审及上诉后均翻供,拒不承认犯罪。审查徐某梅所作的有罪供述笔录,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佐证,侦查人员审讯合法合规,无刑讯逼供、诱供行为,徐某梅接受审讯时神态自然,自愿作供,侦查机关收集徐某梅的有罪供述程序合法。虽然徐某梅翻供不承认犯罪,但徐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其无罪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一审庭前的有罪供述与本案缴获的毒品海洛因物证、徐某梅归案后签认前述海洛因物证记录、徐某梅与黄某的通话记录、短信内容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细节、岑某所作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原判采信徐某梅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依据,于法有据。

三、如前所述,证实徐某梅实、黄某施毒品犯罪的事实,不仅有徐某梅本人的有罪供述,还有前述毒品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体系内各证据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根据该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从而得出徐某梅与黄某共同运输毒品的结论。

辩护总结

本案二审成功改判的理由是什么?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及死刑复核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一审认定徐某梅承担单独出资、指使黄某购买并运输毒品的罪责并以此判处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缺乏足够证据及事实依据。根据在案互相能够印证的证据,广东省高院认定徐某梅、黄某二人共同购买、运输毒品海洛因3140.5克,但不认定上述毒品系徐某梅独自出资。

执业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走私毒品、运输毒品案件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后二审如何能改判?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中心主任罗小柏律师认为,二审全案审查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是二审查明事实并依法认定事实的基础。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被告人被指控参与多起贩卖毒品事实或指控参与主要犯罪事实,导致量刑居高不下的情况,但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据并不一定都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一审对关键事实即涉案毒品海洛因由徐某梅独自出资购买的认定,虽有徐某梅对此认罪的供述证明,但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徐某梅的相关供述实为孤证。辩护律师以此为突破点,并提出了精准有效的辩护意见,最终说服二审法庭对此不予认定,从而依法改判。 

罗小柏律师认为,辩护律师应熟悉毒品犯罪案情,掌握最新法规政策,以专业解析案件事实,让二审改判“变不可能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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