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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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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豪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因犯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基本案情

检方指控:2017年6月初,上诉人李某豪接受同案人“卢某文”(身份不详)的雇请,准备在深圳市向原审被告人颜某接收2千克毒品后交由原审被告人胡某偷运出境带到香港。当月4日晚10时许,颜某和李某豪联系约定次日上午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村交接毒品。当月5日上午10时许,颜某和李某豪取得联系后在福田X茶餐厅见面,胡某则站在该餐厅门口等候。颜某将一个装有毒品的塑料袋交给李某豪后先行离开该餐厅。公安人员在颜某走出餐厅门口后便将其抓获,同时在餐厅内将李某豪抓获且当场缴获2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胡某见状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现场缴获的2大包晶体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95克和1005.3克,含量为60.4%、59.6%。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粤0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颜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李某豪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胡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豪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粤刑终31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豪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裁判理由

上诉人李某豪及原审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颜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颜某运输毒品及李某豪、胡某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均应予严惩。在走私、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某豪、胡某均直接参与,各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颜某、李某豪、胡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颜某的量刑及对李某豪、胡某判处的主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颜某是主犯及在减轻处罚的情况下附加判处李某豪、胡某没收财产刑不当,均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关于上诉人李某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第一、对于李某豪的罪名认定问题。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在本案中,李某豪和胡某归案后均稳定供认他们准备接收涉案毒品后一起偷运出境带到香港,两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且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吻合,亦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因此,原判认定李某豪的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理据充分,应予支持。第二、对于李某豪的主从犯认定问题。从在案证据和查明事实看,虽然不能排除李某豪系受他人指使走私、运输涉案毒品的可能性,但其在作案过程中积极联系颜某,直接交接涉案毒品,纠集胡某参与作案,准备和胡某一起偷运涉案毒品出境,其作用主要,表现积极,原判认定其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理据充分。第三、对于李某豪的量刑问题。李某豪参与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是主犯,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原判综合考虑李某豪参与实施的走私、运输毒品犯罪系未遂,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不排除系受他人指使的可能性等案件事实和性质,依法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在量刑上并无不当。

辩护总结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二审及死刑复核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涉及毒品冰毒2公斤属数量大,但一审、二审均认为“李某豪、胡某已着手实行走私、运输毒品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均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因此,本案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减轻量刑,是本案裁判的核心要旨。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中心主任罗小柏律师认为,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实务中,各地法院对“犯罪未遂”这一法定量刑情节是否采纳评判标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

毒品犯罪案件实务中如何区分既遂与未遂,是一大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历次的关于毒品案件的司法政策中均未对既未遂适用作出明确的统一规定,既有确保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现实考量,又要兼顾刑法及司法政策原有法规的统一适用。因此,对于毒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由各级法院对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辩护律师据此可检索相关案例提供法庭参考,为同案同判创造条件,为被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尽心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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