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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因制造毒品罪一审判处死刑两年执行二审发回重审案例

因制造毒品罪一审死缓二审发回重审案例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施、刘某等人犯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0)粤03刑初316号刑事判决。其中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施某等人死刑其他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刘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二审裁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曾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2023年11月17日作出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初316号刑事判决第六项;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曾重新审判。

三、办案感悟

本案二审涉及多名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为提高司法效率,全案分案处理,对查明事实的有判决维持,有改判,也有裁定发回重审,值得肯定赞赏。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某是否主观明知或推定明知承租人存在制毒行为而提供帮助,直接影响对其定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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