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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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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匡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死缓二审改判无期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李某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匡某在山东省胶州市其暂住处的楼下,先后以人民币900元(以下币种均同)和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冰毒3克和5克。王某欠毒资未付。

2、2013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匡某先后在其暂住处的楼下、胶州市街附近,先后以1500元和7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冰毒5克和2克。

3、2013年11月初一天,被告人匡某在山东省胶州市小区,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冰毒10克,毒资未付。次日,杨某在胶州市超市北侧的路上,退给匡某冰毒5克,支付毒资1500元。

4、2013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匡某预谋到广东省购买冰毒进行贩卖。同年11月5日,王某乘飞机到广东省东莞市联系卖家交易未果,次日又乘飞机至四川省成都市联系另一卖家,约定以每克80元的价格交易。后来,王某以其与匡某共同筹集的毒资购买了73000元的冰毒。11月12日,王某携带冰毒乘坐汽车返回胶州市,将冰毒存放于其暂住处。当日,被告人李某告知王某欲向他人贩卖毒品后,从王某的暂住处取走冰毒0.3克,在该小区门口欲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叶某乙、叶某甲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配合公安机关将王某的房门叫开,公安人员将王某抓获,从王某的暂住处查获白色晶体4包,重886.3克。经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次日,王某用其手机给匡某发送短信,让匡某前往其暂住处,公安机关在王某暂住处的楼下将匡某抓获。

综上,被告人匡某贩卖冰毒906.6克,被告人王某贩卖、运输冰毒886.6克,被告人李某贩卖冰毒0.3克。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1215日作出(2014)青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匡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8日作出(2015)鲁刑一终字第36号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匡某、原审被告人李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从四川省成都市运输到山东省胶州市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王某、李某的量刑适当。鉴于上诉人匡某在与上诉人王某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综合考虑其全案毒品犯罪数量及累犯情节,原审判决对其量刑偏重,上诉人匡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考虑到第四项犯罪事实中,王某单独筹集到大部分毒资,直接从成都市的上线人员手中购买毒品并将所购毒品从成都市运输到胶州市,已完成贩卖、运输毒品行为,而匡某筹集到少部分毒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并综合考虑匡某在全案中贩卖毒品数量及系累犯等情节,原审判决对其量刑偏重,予以纠正。故上诉人匡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

 

【辩护总结】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匡某一审死缓二审改判无期徒刑的原因,在于二审法院采纳了匡某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评价匡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毒品刑事案件中,如何正确评价各犯罪人的作用和地位,可考虑的因素众多,并无定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无论是从身份、数量、决策主导性、参与程度、主动积极性、获利程度……或是如本案从上诉人匡某筹集的毒资比例入手,综合评价犯罪人的共同犯罪地位和作用,只要能合理论证,都是可考虑的因素。对法律人而言,全面而准确地评价各共犯之间的量刑,既需要法律层面上的专业性,又需要从生活中总结经验、周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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