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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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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例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合租室友的责任认定 ——冼某、彭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冼某、彭某。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1日,李某出面承租新兴县出租屋,后该出租屋由李某、冼、曾某、彭共同居住并支付租金。2018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冼、彭在新兴县房内容留彭某、陈某、邓某、范某、杨某5人吸食毒品“K粉”时被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扣押到方形透明胶盒、卡片、吸管、胶盒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11克)、毒品疑似物l包(经称量,净重0.39克)等物品。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净重0.11克和净重0.39克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9年6月27日作出判决:

被告人冼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某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裁判理由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冼某彭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某彭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冼某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提示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被告人冼某、彭某容留5人在出租屋内吸毒,被民警当场抓获,且皆认罪。法院酌情考虑了两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和悔罪态度,从轻处罚。

本案的一个亮点在于,吸毒的场所为两被告人与另两个室友曾某、李某共同租赁的出租屋,当两被告人带他人进入出租屋吸毒时,作为室友的曾某和李某,是否构成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罪?知情与否、同意与否又会影响到罪的认定吗?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在实务中,对共同合租的出租屋,有成员带他人进来吸毒的,其他同住者一般不构成共 同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中对其他两名同住者曾某和李某不作为同案犯的处理是准确的。

拓展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要求行为人对容留“场所”有一定的控制权或管理权。在实务中,因容留“场所”的不同,对是否构成此罪也有不同。

(1)家庭同住人员因对家里的空间都有控制权,所以如果家庭成员带外人进来吸毒,其他家庭成员是共同接纳的态度,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如果是不接纳的态度,但又无法阻止,则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认定为犯罪。

(2)在旅店内开房吸毒,旅店经营者明知仍给吸毒人员开房或知情却放任的,可视为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认定。因为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经营者在发现有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时,有义务予以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3)在共同合租的寝室、卧室,有成员带他人进来吸毒的,一般其他同住者不构成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罪。这是本案遇到的情形,因为共同合租的性质,合租人并不是对出租屋中的空间都有控制权,这里的控制权表现为当行为人要求吸毒者离开这个场所时,吸毒者没有与之抗衡可以留下的权利。考虑到现实情况,一般合租中,其他同住者并没有对出租屋空间绝对的控制权,故不构成共同容留他人吸毒。

罗小柏律师认为,实践情况复杂多样,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需要对行为人是否拥有“场所”控制权这一要点进行准确而全面的判断,在实务中,应当对多种不同情况,区分处理,结合该罪的立法目的和理论内涵,全面评析,方能显现一个严谨专业的法律人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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