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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陈某繁贩卖毒品罪一审无期二审改判15年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繁等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之前的一个星期左右,被告人陈某电话和陈某宁商量,由陈某提供资金,陈某宁去广西崇左市联络被告人陈某繁购买两板毒品海洛因回湛江地区贩卖赚钱。同年3月23日上午,陈某在雷州市某红绿灯附近交给陈某宁现金,陈某宁带上毒资从雷州坐车来到麻章承包施某忠驾驶的粤g出租车出发去广西崇左市。当天14时许,陈某宁与施某忠来到崇左市某加油站将14.3万元毒资交给陈某繁,陈某繁随即离开去给陈某宁取毒品海洛因。当晚7时许,陈某繁电话告知陈某宁两板毒品海洛因要16.8万元,需补齐钱才能给毒品海洛因。3月24日上午10时许,陈某宁在广西扶绥县某路段将1.5万元毒资交给陈某繁,陈某繁将两板毒品海洛因交给陈某宁。陈某宁和施某忠开车返回湛江。3月24日15时许,陈某宁和施某忠在某检查站被抓获,当场从施某忠驾驶的粤g出租车副驾驶座位下搜查出共重701.9克毒品海洛因两板。

上诉人陈某繁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陈某繁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具体理由及意见:1.侦查机关在查获毒品时,没有依照相关规定称量、取样、封存毒品,导致本案认定毒品数量、性质存疑。2.陈某繁受陈某、陈某宁所托联系“越南婆”购买毒品,属于居间介绍关系,与陈某、陈某宁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应认定从犯。3.原判量刑时未能体现陈某繁坦白、认罪的态度并依法从轻处罚,量刑不当。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裁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6)粤08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施某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繁、陈某、陈某宁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粤刑终833号终审刑事判决:上诉人陈某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施某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维持其它判项。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繁、陈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陈某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施某忠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也构成运输毒品罪。陈某与陈某宁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陈某宁与施某忠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陈某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陈某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陈某、陈某宁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对陈某繁、施某忠的量刑偏重,认定陈某宁具有法定坦白情节有误,均应予一并纠正。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陈某繁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在案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在抓捕陈某宁及施某忠后,是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案毒品海洛因进行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及送检,作出了对毒品海洛因定性的鉴定意见。侦查人员依法将鉴定意见告知了陈某繁、陈某宁、陈某及施某忠,前述四人签名确认,没有对鉴定意见表示异议。前述各项与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有关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2.陈某繁从“越南婆”处取得毒品海洛因后,从中赚取每板(350克)2000元的差价,陈某繁本人就在毒品交易链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他既是“越南婆”的下家,同时也是陈某宁、陈某的上家,并不与陈某宁、陈某构成共同犯罪,原判对陈某繁的犯罪性质、地位认定准确。3.本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是侦查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所致,并非出于陈某繁的主观意愿。以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作为陈某繁酌定从轻情节,于法无据。陈某繁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陈某繁作为毒品交易的上家,与毒品交易下家陈某宁、陈某在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以及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相比,其罪责相对较轻,原判没有对以上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判处陈某繁无期徒刑过重,应予纠正。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怎样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司法实务中,对于贩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如无其他特殊情节之差异,法院判决上下家一般量刑一致,如本案一审对上家陈某繁与下家陈某、陈某宁均判决无期徒刑。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如此不细致区分上下家各自罪责大小,很容易导致量刑不均衡。根据《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之规定,且《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再次规定“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一案中有多名共同犯罪人、上下家针对同宗毒品实施犯罪的,可以综合运用上述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原则予以处理”,本案二审就是运用上述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对本案上家陈某繁作出改判。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原审被告人施某忠并未上诉但二审仍予以改判,很好地贯彻了“全案审查原则”。二审认为,原判虽已考虑施某忠的从犯地位并予以减轻处罚,然而鉴于施某忠在共同犯罪中的被动性及所起的作用,减轻的幅度仍有不足,所以二审对其改判,从13年有期徒刑改为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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