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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85克海洛因认定未遂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毒品85克海洛因认定未遂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一种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明知是非法还持有。作为一种直接故意犯罪,相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实际持有毒品的既遂形态,按照既遂犯构成要件齐备说的通说,自然存在非法持有毒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未完成形态。

   2008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张军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关于毒品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极为典型的未遂案件,应按照犯罪未遂来处理。例如,毒品交易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后尚未见面,在路途中被抓获的,对于卖方而言,仍应当按照以上原则认定为犯罪既遂,因为他是为卖而买到毒品,或者是为卖而通过走私、制造获得了毒品,如其毒品系祖上传下来的,尚未出手即被查获,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买家,因尚未与卖方进行实际交易,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种情形也认为应定犯罪未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1176案件二审中认为,上诉人全兴平贩卖海洛因3084.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9.9克,原审被告人欧进成贩卖海洛因80.1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罗超坚非法持有海洛因85.02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罗超坚非法持有的85.02克海洛因中,有80.1克已付款而尚未拿到手,没有证据证实罗超坚持有的目的是贩卖,故而不能定罗超坚贩卖毒品罪,只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未遂可减轻处罚。原审也认为,尽管罗超坚已与上家欧进成商谈好价格和数量,且已将购毒款交给欧进成,是已着手进入实行阶段,而非单单商议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犯意联络的预备阶段,只差交付给罗超坚即完成毒品所有权的转移,实现罗超坚对毒品的持有,由于双方均被公安人员抓获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故应认定罗超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未遂。

  案例中,原审认为,被告人罗超坚非法持有毒品既遂的4.92克海洛因未达到定罪标准(刑法规定是10),未遂的80.1克海洛因达到定罪标准,且数量大(50克以上),法定刑在7年以上。被告人罗超坚尚未实际持有80.1克海洛因,未实际危害到社会,故法院按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并考虑到其非法持有既遂的4.92克海洛因,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超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没有实际拿到毒品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既遂,量刑在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失公允,量刑过重;如果认定不构成犯罪,不仅违反刑法理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非无罪),也有放纵涉毒行为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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