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电话号码:0755-82562030

手机号码:13924655196

邮箱地址:lxb1413@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亲办案例

李某、王某、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例之评析


    一、基本案情

李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3月刑满释放。20163月抢夺他人手机出售300元用于吸毒,6月、8月抢夺他人手机分别以200元、400元出售用于吸毒。20169月欲以3万元购买一千克毒品,遂问王某有无渠道。王某称有渠道,王某联系张某(在逃),以2.9万元价格从张某处购得一千克毒品,并于918日某小区出租房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打电话给全某,让其驾驶摩托车将上述毒品送往某地保管,李某明确告知全某装的物品是毒品,全某在送往某地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56%。根据全某交代先后抓获李某、王某。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及抢夺罪,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全某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争议问题

本案的争议问题是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系瘾君子的事实如何进行定性,即李某以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以及对全某是否构成居间介绍类型的共同犯罪?

三、     律师评论

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对于为了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中购买较大数量的毒品,以满足自身或者他人吸食需要的,客观行为具有相似之处,即形式上同样都是向他人购买毒品,两者在犯罪主体和数量要求上也有所差别,贩卖毒品罪对涉毒数量和主体年龄没有要求,而非法持有型犯罪要求必须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如冰毒10克)和行为人年满16周岁以上。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尽管可能达到较大数量,也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本案李某与全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而本案中王某并不构成共同犯罪,而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武汉会议纪要》也明确规定,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以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王某为卖而买且低买高卖从中牟利,典型的贩卖行为。

当然,本案中还存在自首、立功、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认定,参见相关司法解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20 www.1392465519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13924655196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