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电话号码:0755-82562030

手机号码:13924655196

邮箱地址:lxb1413@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走私毒品罪

惠州审理一宗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据了解,该8人从2013年6月间就开始分工合作,共5次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其中,2013年6月间,被告人何某联系被告人郭某共同制造毒品“K粉”,并商定由何某提供料头和加工费,郭某负责组织人员、购买制毒辅料、寻找场地。何某通过花名“四眼”的人和李某在深圳龙岗购买了制造毒品“K”粉的32个料头,运至河源市紫金县苏区附近交给被告人郭某,他们组织人员在汕尾市陆河县南万镇深渡村制造出毒品“K粉”约400公斤。何某将从中分得的37.5公斤“K粉”交由张某到东莞贩卖。

  破案后,公安人员在汕尾市陆河县南万镇深渡村提取了被烧毁的制毒原料。经鉴定,检出氯胺酮及苯甲酸乙酯成分。

  2013年7月底,被告人何某经邬某介绍向花名叫做“强哥”购买了16个用于制造毒品“K粉”的“料头”,邬某也向“强哥”购买了2个“料头”,并交由何某安排他人在河源市紫金县苏区附近的制毒点制造成“K粉”。2013年8月1日,何某在惠东县公安局附近的农业银行门口,将用黑色旅行袋包装的24公斤“K粉”交给邬某,邬某茂又交由花名为“阿林”的存放至惠东县银基鞋材市场某商铺二楼仓库。何某将分得的16公斤毒品“K粉”交由张某到东莞市贩卖。

  惠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奎、何某等8人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数量大的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20 www.1392465519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13924655196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