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电话号码:0755-82562030

手机号码:13924655196

邮箱地址:lxb1413@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制造毒品罪

男子根据个人想象制造冰毒

  男子彭某利用他人放在他房内的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尝试制造冰毒,公安机关在制毒现场将其抓获,并缴获各种制毒材料。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40多岁的四川男子彭某只具有初中文化,租住在厚街镇某小区的商品房。2011年年底,男子代某(另案处理)将一批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放在彭某处,随后彭某用上述原料和工具根据个人想象的方法,尝试制造冰毒。

  去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其租住的地方将彭某抓获,并在其房间内缴获多包毒品,分别检验出麻黄素成分、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四氢大麻酚成分。还在彭某原来租住的地方缴获毒品多包,分别检验出非那西丁成分、咖啡因成分和甲基苯丙胺成分。警方在上述两处商品房各查获制毒工具一批。

  经鉴定,从缴获的部分制毒工具上提取的残留物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庭上,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称其对制造毒品并不了解,只是想试一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彭某制造毒品的目的是用于个人吸食,且相关原材料及工具均为他人寄存,并非彭某自己为制造毒品而准备,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较轻。彭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20 www.1392465519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13924655196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