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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名

毒品犯罪要如何辩护?

  导读: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辩护工作能让案件的审判结果更加公平公正,那么要如何做好毒品犯罪的辩护工作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如何做好毒品辩护工作

  对贩卖毒品的辩护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包括审查证明贩卖毒品数量的物证、书证、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

  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应从贩卖毒品总量中减掉。

  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如果是从犯,应主张从轻处罚。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为运输毒品,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如果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5、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还是累犯?

  6、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8、审查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侦查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二、涉嫌毒品犯罪怎么辩护

  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就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实践中,常见的辩护要点是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之间的辩护。几类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检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以贩养吸、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一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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