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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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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如何认定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吸毒者必然会持有毒品,对于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2008年《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区别于2000《座谈会纪要(南宁会议)》的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因此,如果吸毒者存储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然而,2015《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罗小柏律师认为,对于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在不同时期不同的界定,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与政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因此,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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