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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被最高院核准死刑

 一、基本案情

    20075月至7月中旬,被告人潘某先后两次从深圳市的毒贩手中购买毒品氯胺酮共计x克,分别贩卖至湖北省武汉市,获利x元。200771 5日,被告人潘某接受刘某等的雇请,同意从深圳市运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至湖南省,潘某收取报酬20000元。720日,当潘某等驾车行驶至京珠高速湖南省境内某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拦截检查,当场从车尾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包,净重x克;咖啡因x包,净重x克。

二、诉讼过程及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氯胺酮x克,运输甲基苯丙胺x克、咖啡因x克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应依法惩处。故而,判决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潘某贩卖氯胺酮、运输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核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刑事裁定。

三、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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