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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特情引诱,是指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有可能参与这类犯罪的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那么毒品犯罪中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适用特情引诱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特情使用的条件
因特情介入,有可能存在特情引诱,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特情使用的相应的法律规定,特情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在实体上如何定罪,一直都存在争议。
1、使用条件。
对于特情使用条件,目前法律并无相应法律规定,实践中使用的也不尽规范。张明凯教授提出需如下条件
第一,使用通常的侦查方法无法取证查实。
第二,“引诱”的对象必须是合理地被认为有毒品犯罪嫌疑的人。
第三,“引诱”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证据。
第四,“引诱”没有达到使对方失去自由意志的程度,通常采取的方法是,警察装扮成吸毒者或使线人装扮成吸毒者与对方接触,提出购买毒品。
如果采取教唆、强制、欺骗等手段,则不认为具有正当性。在此条件下,警察或者线人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的教唆犯或帮助犯。”笔者赞同上述观点。我国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是以教育为主,因为未成年人意志相对发育不成熟,自控力较低,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不应允许使用诱惑侦查,特别是数量引诱乃至于犯意引诱。
2、特情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证据的基本特征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合法性就要求,证据应当依法定程序收集,具有法定形式,具有合法来源。特情介入案件中,侦查人员获取的证据,有些是属于欺骗得来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诱惑侦查作出相应的规定,严格来说诱惑侦查所得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合法性值得怀疑,特情介入作为一种证据取得方式,在本质上讲不具有合法性。司法实践中,在现阶段不能否认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笔者认为,特情所得证据,要严格核实,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条件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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