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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谋略

走私案研究之八单位走私犯罪相关情形的认定

走私案研究之八单位走私犯罪相关情形的认定

裁判观点:

 

一、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

 

1、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3、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单位走私犯罪与个人走私犯罪的区分

 

1、行为人多次参与走私活动,有的行为构成单位走私犯罪,有的行为则构成个人走私犯罪,但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的走私罪与其作为自然人犯罪主体构成的走私罪是两回事,不能混淆。因此,两者即使具体罪名相同,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同种数罪不得并罚只是一条理论原则,不是刑法上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有例外情况。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形就属于例外。在具体判决的时候可以做些技术处理。

 

2、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以进行走私为公司主要活动,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该公司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3、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相关人员应承担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为数人时应否区分主从犯?

 

讨论此问题的意义在于:单位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0万元的,对责任人员是否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对此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且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都应依照《解释》规定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首先应当根据《解释》的规定对这些责任人员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然后对这些责任人员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可在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幅度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只是规定“可不区分主从犯”。这就是说对责任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区分主从犯。但在特定特殊情况下可区分。并且,单位犯罪中的各个责任人员之间也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关系,对这些责任人员区分主从犯,并不违背共同犯罪理念。倾向性意见是参照《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按上述后一种意见办理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罗小柏律师认为,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全面分析案情,如能认定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是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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