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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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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谋略

14岁少女疑遭3男子逼吸“笑气”致死案的法律分析

近日,连云港一未成年女孩在酒店疑遭3名男子胁迫吸“笑气”致死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2月1日早上6点01分,赵先生接到了警察的电话,被告知其女儿茜茜(化名)喝多了在医院抢救。等赵先生赶到医院,医生通知他,不用抢救了。同行的女孩小云(化名)把赵先生拉到一旁,悄悄和他描述了整件事情的经过……

小云说“她们两个吸了那个东西。”赵先生称,据小云讲述,3名男子哄骗茜茜吸食“笑气”后,茜茜便晕厥了。由于家里居住环境限制,茜茜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事发当晚,赵先生曾联系她,“孩子说和朋友在酒吧喝酒一起玩,会回来的。”

据了解,目前,孩子的遗体已送往上海尸检,3名涉案男子已被警方控制,“警方一直在尽力办案。”

如媒体报道情况属实,3名男子有何罪?为此,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罗小柏律师结合案例进行了法律分析。

一、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笑气”是何物?

“笑气”,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带甜味的气体。2015年2月,一氧化二氮(笑气)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正式列为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笑气”具有成瘾性和神经毒性,,虽然笑气尚未被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列入管制的毒品范畴,但是吸食笑气的行为仍属于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

“笑气”本是应用于医学麻醉、食品加工等领域的物品,却因为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了“不是毒品的毒品”。长期吸食“笑气”对人体的危害与毒品类似,在成瘾性上也与毒品相同。

二、3名男子可能会涉嫌什么罪名呢?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要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且行为人有违背他人的意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另外,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也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利。如果行为人强迫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另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应为16周岁。

综上,案中3名男子是否已满16周岁,是否有违背女孩的意志?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少女吸食、注射毒品?有待查实。但是,“笑气”并不是毒品,即便有强迫吸食的行为,那也只能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未遂犯。

(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都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健康。被害人最初的心态均是不愿吸毒,但前罪的被害人是在行为人暴力、胁迫之下吸食、注射毒品,被害人始终没有同意吸毒,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则是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方式,使得他人愿意吸食注射毒品,被害人的心态有一个从不愿到自愿的转化过程,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除了引诱、教唆、欺骗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之外,被害人自身或者监护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针对此案,目前我们无法得知行为人是否有采用引诱、教唆、欺骗手段使得被害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茜茜因吸食毒品而死亡的情形如何定性,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常识和行为人强迫被害人所用的毒品数量,特别是对于行为人是否有丰富的毒品知识,如其是不是吸毒者、毒贩进行综合判断。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罗小柏律师认为,强迫他人吸毒致人死亡的定性,即强迫他人吸毒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该问题不仅涉及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而且还涉及罪数问题,即一罪或是数罪,故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

1.如果行为人采取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的手段,希望他人死亡的结果,多次或者不间断地强迫他人吸毒,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2.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未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强迫他人吸食超量的毒品,就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常识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本身吸毒、贩毒,能够认识到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应当认定其对死亡结果至少有放任的故意,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本身从未与毒品接触,则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如果所用的毒品数量非常大,即使行为人辩解其没有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但由于一般人均然认识到过量的毒品可能会导致吸毒者死亡,此时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使用毒品数量虽然超量,但是超出比例并不高,而行为人辩解其没有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则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如果强迫他人吸食、注射常量、少量的毒品,由于被害人对毒品的耐受程度远远低于正常人而死亡,无论行为人是否有丰富的毒品知识均无法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通常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该种情形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死亡的故意,且对该毒品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不具有预见可能性,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

三、警示教育

罗小柏律师倡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均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治教育、科普教育和健康教育等相结合,普及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笑气”等具有成瘾性有害物质的识别与防范知识,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正值豆蔻年华的少女,却因“笑气”失去了生命,实在令人心痛!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铭记:请远离毒品,远离具有成瘾性的有害物质,尊重生命,敬畏法律!

此案目前还未有定论,真相如何,静待官方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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