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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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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谋略

毒品案件中指纹鉴定并非绝对可靠,律师须全面审查评判


近年来,指纹鉴定不断受到了各方面的挑战,而指纹作为痕迹物证的一种,在毒品犯罪现场当然的不容忽视。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必须对指纹鉴定进行全面审查质证

自动指纹识别系统提高了破案的科技含量,但并非绝对地科学可靠。指纹是手指表面皮肤有着凹凸不平所形成的纹路,这些隆起线的起点、终点、分叉、结合被称为细节特征点。每个人的指纹甚至一个指纹的每条隆起线都是独特的,指纹鉴定利用指纹稳定性和独特性的生理特征,将其作为识别人身份的凭证。经过不断完善与改进,指纹鉴定技术被推崇为证据之首

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指纹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指纹鉴定有一定局限性,必须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判明其客观、真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指纹鉴定意见的特点

1.指纹鉴定意见受提取指纹质量影响较大现场指纹的提取是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基础,因为嫌疑人手指出现干燥、伤疤、湿润等情况,都会导致现场提取指纹的差异。一些现场提取的指纹会有污损、扭曲、不全等情况,而这些都会对现场指纹的准确性提取带来影响,进而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产生影响。

2.指纹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容易受到质疑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或联系,而且这种关联或联系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依据。一些指纹的痕迹具有潜在性,现场勘查时通过现场照片无法将潜在指纹的具体位置、方向、大小和形态特征等有效表现出来,只能通过勘查笔录或指纹提取记录等文字形式来描述。因此,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会对现场提取指纹的关联性提出疑问。

3.指纹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指纹鉴定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受到鉴定人认识能力、经验的影响较大。指纹鉴定过程是典型的同一认定过程,在分析阶段,鉴定人员选取特征点的判断是在大脑中进行的,外界只能看到点取的结果并不能看到鉴定人员的判断过程。鉴定人员在分析阶段的判断过程其实是一种对指纹的认知过程,鉴定意见的主观性较大,指纹鉴定人员的鉴定能力是影响指纹鉴定意见质量的重要因素。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罗小柏律师认为,毒品犯罪案件在侦查活动中涉及指纹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的问题有:

1.现场勘查笔录与指纹鉴定意见存在矛盾一些鉴定意见中记录的检材指纹来源与现场勘查笔录中不一致。例如廖某康贩卖毒品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对作案点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并提取了现场疑似毒品包装袋封口袋上留下的两处指纹证据,后根据指纹鉴定对比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廖某康及郑某杰,但鉴定意见检材指纹来源提取人非同一人。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就该指纹样本的收集来源寻找相关证人和书证,通过证据锁链证明其来源合法。

2.指纹识别的标准问题不统一目前在指纹鉴定工作中尚无明确的统一的鉴定标准。鉴定人员的检验过程主要是通过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是否有相同特征,相同特征达到一定的数量后,即可作出判断。至于需要多少个特征、特征的数量和质量达到何种程度,至今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实际上依赖于技术人员的自行判断。我国一般以7-10个细节特征吻合为统一认定标准,但这一标准不具有强制效力。国外的要求更多一些,英国16个,瑞士的日内瓦采用8个细节特定为标准。这使得外界对指纹鉴定的科学性提出一些质疑。

3.隐匿指纹鉴定意见有时侦查机关出于某种考虑,将一些指纹鉴定意见不随卷移送,导致检察机关作出判断的依据不全面,进而出现误判的可能。

那么,辩护律师对指纹鉴定意见如何审查质证?罗小柏律师认为,对指纹鉴定的质证要抓住四性,即对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关联性进行。从形式到内容、从过程到结论、从与案件的关联性到与其他证据的吻合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评判

1.指纹现场勘查程序是否合法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发现侦查线索,而依法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人、事、物进行的现场勘验检查和现场调查的一项侦查措施。侦查人员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证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防护装置,防止指纹等信息遗留现场造成污染;现场勘验笔录正文需要载明现场勘验过程及结果。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并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

辩护律师应对卷宗材料中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等进行严格审查, 审查现场勘验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笔录记载的内容相符。及时发现是否存在应该鉴定而不鉴定、启动鉴定不全面,鉴定移送不全面等问题。

2.检材指纹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规范检材指纹提取是指侦查人员综合运用指纹提取理论、方法,收集、保存、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指纹痕迹,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活动。主要是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相关提取笔录记载的内容相符。

辩护律师应注意审查检材指纹发现、提取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保管、送检过程中有无遭到损坏及损坏的具体程度,提取到的指纹与现场勘验笔录指纹中的记载是否一致。

3.样本指纹收取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样本指纹一般存在公安机关的指纹档案之中,也有临时收取的样本指纹。大部分情况下,样本指纹较为清晰完整,数量充足,在审查时要注意查明样本指纹收取的来源,同时还要注意审查鉴定人是否将检材指纹和样本指纹相互混淆。

4.是否存在伪造指纹的可能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栽赃陷害或报复他人、扰乱办案人员侦查视线或其他一些特殊目的,在犯罪的过程中采用伪造指纹手段,误导指纹鉴定。常见的伪造指纹的方法有借助某些介质非法取得或制造他人指纹等。

辩护律师应当关注鉴定意见中对指纹形成方式的描述,根据鉴定意见中对指纹乳突花纹的形态、细节特征等形态上的描述进行比较研究。从提取指纹与案发现场的关系即指纹在现场出现的位置关系以及指纹与现场其他痕迹物证之间的位置关系着手,判断该指纹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5.指纹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存在矛盾要注意审查指纹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与案件没有关联的鉴定意见可能是真实的,但显然不能用于本案的证明。有关联的鉴定意见意味着:一是必须与争议事实问题有关,具备实质性;二是有助于证明案件的争点问题,具备证明性。

    辩护律师审查的重点是:指纹鉴定意见是否与委托要求相符,是否确定了不应该由鉴定解决的法律问题或其他专门性问题,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分析意见是否充足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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