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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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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谋略

对临时结伙涉嫌贩卖毒品罪(数量巨大)之量刑原则

毒品共同犯罪有一定的特点,或人员固定分工明确,或临时结伙单次参与,或主动策划交易,或被动跟随作伴、望风等,虽然涉案毒品数量是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但不能唯涉案毒品数量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罗小柏律师认为,在对主犯量刑时,既要考虑涉案毒品数量,又要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如犯意提起、具体分工、毒资筹集、毒品实际控制等。此外,毒品是否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等,也应作为考虑情节。

根据刑法第347条以及《武汉会议纪要》等有关毒品犯罪刑事司法政策,对临时结伙贩卖毒品犯罪主犯量刑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的禁毒形势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应当以该案的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三、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尽量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

四、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

五、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

六、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如在办理谭某涉嫌贩卖3公斤冰毒案中,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存在其“明知”同案人取货(毒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如推定“明知”亦不能排除其系临时结伙涉嫌贩卖毒品的合理怀疑,且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系主犯等影响量刑之有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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