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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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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许某居间介绍贩毒一审无期二审改判十四年

许某居间介绍贩毒一审无期二审改判十四年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8月上旬,被告人杨某与买家严某商定好以人民币65000元价格交易甲基苯丙胺(冰毒)2100克;经被告人许某介绍,由被告人洪某向被告人杨某提供冰毒。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许某在广州市某区萧岗村明康医疗所附近向被告人洪某购买甲基苯丙胺2100克,被告人杨某通过转账及现金交易的方式向被告人洪某支付了部分毒资人民币25000元。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许某携带毒品到广州市某区江夏村飞翔公寓与买家严某交易,公安人员在4120房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并在公寓楼下抓获被告人许某,在4120房缴获白色晶体4包(经检验,共净重209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2.2%);于同年8月17日在某区萧岗村抓获被告人洪某。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粤01刑初3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许某等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粤刑终166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

裁判理由

上诉人杨某、洪某、许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许某居间介绍,所起作用次要,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许某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许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部分成立,应予采纳。

案例提示

关于上诉人许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现有许某的手机号码与两名同案人在案发时段的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可以证实,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许某应当知情并实施了介绍杨、洪相识,询问价格、促成交易,接送杨某到指定地点进行毒品交易等行为。许某是本案毒品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许某辩解其手机上的短信不是其本人所为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但鉴于上诉人许某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仅居间介绍,没有证据证实其有实际获利,所起作用相对次要,系从犯,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卖毒品案件怎么判刑,毒品犯罪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及死刑复核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二审改判的原因,系辩护律师准确界定许某作为居间介绍者对促成毒品交易的次要、辅助地位,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小柏律师认为,2015武汉会议纪要》对居间介绍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区分,若居间介绍者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本案中,许某从中介绍联络,并接送以贩卖为目的购毒者杨某到指定地点进行交易,与杨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但本次交易的发起和达成全程由杨某主导和安排,许某并未起到重要作用,因此依法被认定为从犯。

主从犯的区分向来是二审改判的关键,但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共同犯罪人在毒品犯罪中所起到的地位和作用并说服二审法院改判,则需要辩护律师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功底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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