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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徐某贩卖毒品案】因主观明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曾于20092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330日刑满释放。20146月,被告人徐某分两次在揭阳文化公园旁共将8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丘某,得赃款人民币4 800元。同年925日,公安根据掌握的情况,在揭阳胜利路某路段截获被告人徐某,并当场在徐某驾驶的摩托车护架内缴获好日子牌香烟1条,内藏毒品海洛因共500克。

    二、诉讼过程及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徐某以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徐某不知道香烟盒内藏有毒品海洛因,因此不能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物品,侦查人员查获毒品,徐某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应认为其明知香烟盒内藏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争议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对在其驾驶的摩托车护架内缴获好日子牌香烟(1条)中藏有毒品海洛因具有明知。

  五、律师意见

     运输毒品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知是毒品,否则就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遇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辩称其主观上不知道其携带了毒品或不清楚所带的物品是毒品的情况,不承认其实施了犯罪。本案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在被告人的摩托车护架内发现被精心隐藏的毒品,对此被告人辩称不知香烟里有毒品,香烟是捡来的。因此,如何综合在案证据分析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812月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第10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IO种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具体情形: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

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IO)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具有上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这个规定为司法实践根据已有证据认定“明知”提供了指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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