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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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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严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无期二审改判十五年

严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无期二审改判十五年

基本案情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春节期间,胡某2、胡某3找人制造出20千克氯胺酮并进行贩卖,胡某2按照胡某1的要求将4千克氯胺酮交给被告人严某贩卖。严某卖出2千克后严某按照胡某1的安排,留下10000元作为自己的好处费。另,严某收到刘某(另案处理)微信转账25000元,两人打算交易500克氯胺酮,但因故没有交易成功。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惠东县胡某2爷爷家一楼房间床上的包里搜获白色可疑晶体4包,共净重3964.74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86.29%-86.82%不等;在严某指下,公安机关在惠东县严某家附近猪栏北侧一龙眼树下缴获白色可疑晶体2包,共净重1978.82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分别为86.37%、86.64%。

【裁判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粤13刑初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严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严某等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粤刑终1160号刑事判决:上诉人严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裁判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胡某2、胡某3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对严某罪责认定及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对于上诉人严某上诉及辩护质疑毒品数量认定问题。经查,严某归案后一直稳定供认,所供与同案人胡某1供述、证人证言等吻合,足以认定。其所提量刑标准问题,有一定道理,但量刑也结合情节等衡量,并不必受限于指导意见确定的数量标准,原判以其接近4000克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当。纵观全案,衡量严某犯罪数量、地位、归案后坦白及上诉所提交代毒品藏匿情况等悔罪表现,为体现处刑平衡、宽严相济原则,其要求再予从轻,可予采纳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卖毒品案件怎么判刑,毒品犯罪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及死刑复核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二审之所以改判,关键在于辩护律师提出了一审量刑不符当地法院毒品案件量刑指导意见的观点得到了法官的认同,二审法院结合其他量刑情节最终依法改判。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小柏律师认为,根据惠州中院关于毒品案件量刑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本案中,严某贩卖接近4000氯胺酮,尚未达到无期徒刑的量刑起点,而一审法院在严某存在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依然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不利于量刑均衡。辩护律师从该角度入手,一并提出严某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悔罪表现的情况,二审法院在综合评判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出于同案同判,量刑均衡的考量,依法给予严某从轻处罚,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往往能在个案中发挥出更为突出的作用,熟知并运用上述规定,专注并把控案件细节,是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应有的功底和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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