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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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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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死缓二审改判无期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月9日,同案人伍某(已死亡)得知同案人朱某及“芳姐”(均另案处理)需要购买冰毒,在和被告人林某联系确认有货后,伍某预先收取了38000元毒资,于当日16时许乘坐出租车去到林某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怡富南街某号303房。见到被告人林某、吴某后,伍某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钱向二人购买冰毒一包,并将另外一包冰毒带走代销。随后,伍某携带上述两包毒品离开,当行至怡富南街某号楼下时被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包(分别净重918.5克、995.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5.7%、73.4%)、人民币10800元、移动电话2部等物品。当日18时20分许,林某、吴某下楼准备分别驾车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吴某身上缴获人民币35500元、移动电话2部、甲基苯丙胺片剂6粒0.57克等物品;从林某身上查获移动电话2部、出租屋钥匙一串等物品。随后,公安人员在林某租住的303房查获甲基苯丙胺5.6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片1.05克、吸毒自制冰壶3个、人民币4000元、移动电话1部等物品。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7)粤01刑初4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宣判后,被告人林某等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粤刑终71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吴某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根据在案证据,无法区分林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故二人均为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林某、吴某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前科劣迹等情节,二人罪责相当,量刑亦应相当,但一审在认定吴某具有法定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吴某较林某轻的刑罚,致全案量刑不均衡,对林某不公,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对上诉人林某、吴某及二人的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同案人伍某归案后,稳定供述了其应朱某的要求为“芬姐”购买冰毒,通过手机联系林某后,在林某的住处购买冰毒的经过,其供述稳定,并有同步录音录像在卷,证实公安机关无逼供、诱供的行为。伍某的供述与查获的毒品、其手机通话记录、证人朱某、付某、邓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均能印证,没有疑点,客观可信。综观伍某的全部供述,其关于毒品交易过程、毒资来源、交易数量的供述稳定一致,对收取“芬姐”的毒资数额、个人获利的供述虽有差异,但后期对该细节供述稳定,也不影响对其与林某、吴某交易毒品事实的认定。综上,公安机关对伍某的讯问程序合法,伍某所供客观,与其他在卷证据能够印证,应予采信。
且,伍某稳定指证林某、吴某共同向其贩卖冰毒,并有证人朱某、付某、邓某的证言印证,上述言词证据与手机通话记录、查获的毒品和毒资、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也均能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实林某、吴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及死刑复核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二审改判系辩护律师抓住了一审法院量刑时的疏漏。林某、吴某罪责相当,且吴某系累犯,最终吴某量刑却低于林某,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林某无期徒刑。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小柏律师认为,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要尽量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做出比较,区别对待,做到全案量刑均衡。本案中,林某、吴某二人均系主犯,在毒品交易达成过程中所起地位、作用相仿,且吴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时却判处吴某无期徒刑,林某死缓,导致量刑不均,二审法院及时给予纠正,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最终改判林某无期徒刑。
在毒品案件上诉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抓住每一个细节,争取每一个可以改判的契机。量刑不仅应与其本人所犯罪行相匹配,也应当与同案犯的刑期相适应,做到全案量刑均衡,方能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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