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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上诉成功案例|朱某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毒品案件上诉成功案例|朱某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基本案情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4月,被告人朱某陆续准备制毒原料、工具,后在其位于惠来县隆江镇村的住宅二楼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4月26日零时许,侦查人员到该住宅对朱某实施抓捕,朱某发觉后逃上三楼天台丢弃甲基苯丙胺,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及盐酸、抽滤瓶等制毒原料、制毒工具一批。其中,在二楼客厅茶几上查获封口袋、薄膜袋包装的白色晶体2小包共净重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楼客厅北面的内厅查获用方形塑料盒装的白色晶体净重1.5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9.21%),用圆形塑料鼓装的黑色碎晶体净重2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05%);二楼空调房内查获用塑料盒装的褐色液体净重15.8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03%),用浅蓝色塑料筛装的白色晶体3小包共净重4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2.19%);二楼住房内睡床暗格里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包净重21.8克;三楼天台隔壁厝地上查获朱某准备丢弃的白色晶体若干(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粤5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

宣判后,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粤刑终910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朱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裁判理由

上诉人朱某违反我国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朱某制造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朱某在侦查人员实施抓捕时丢弃罪证,企图逃避侦查打击,归案后拒不承认犯罪,无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重处罚。朱某及其辩护人有关黑色碎晶体及褐色液体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制毒现场部分毒品用于自吸、制造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的理由及意见经查成立,予以采纳,据此可对朱某制造毒品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对朱某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对于上诉人朱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本案系侦查机关在搜集情报的基础上,对有制毒嫌疑的朱某住宅突袭搜查,在朱宅中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制毒工具、原料。侦查机关掌握情报精准,锁定犯罪嫌疑人准确。对朱某在隆江镇村的住宅进行搜查,据司法实践经验判断,以上仪器、工具及原料是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所需;现场散落有分装好的以及盛放在塑料盒中的大量甲基苯丙胺,这些毒品及其查获的原始状态印证了以上经验判断;结合案发当晚负责抓捕搜查的侦查人员出具有关在朱某住宅二楼闻到刺激性气体的情况说明,强化证明朱某被抓获前正在制造毒品的事实;现场还查获大量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黑色碎晶体及褐色液体,以上物证是制造甲基苯丙胺后产生的废料、废液。因此,从朱某住宅二楼查获的物证足以证明朱某在其住宅中进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2.有关在朱某住宅东面证人朱某2的住宅建筑工地查获的三包共计735.2克甲基苯丙胺的来源,一是其外包装与朱某家中搜获的毒品外包装一致,毒品种类一致,甲基苯丙胺的含量相似,其散落的位置也正好是朱某站立的三楼抛投物品所能达到的范围;二是结合抓捕朱某当时的实际情状,侦查人员突击搜查,朱某父亲故意阻挠,朱某乘机跑到三楼丢弃不利于自己的物证,三楼遗留一包来不及丢弃的毒品,而邻居建筑工地上出现三包高纯度的共计七百多克的甲基苯丙胺与朱某企图丢弃罪证的举动,存在密不可分的逻辑演进联系;三是朱某在侦查阶段的五次审讯中,对该三包毒品的来源,并没有断然否认,而是辩称当时精神紧张记不清是否丢弃毒品,显示其以记忆模糊回避自己丢弃物证真实举动的心理。因此,认定该三包毒品系朱某丢弃证据确实、充分。3.朱某辩称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黑色碎晶体及褐色液体是提炼麻黄素的废渣、废液,该辩解明显违反化学反应的基本原理。提炼麻黄素的废渣、废液只应检出麻黄素,只有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废渣、废液才会检出甲基苯丙胺,以上黑色碎晶体及褐色液体检出的甲基苯丙胺就证明前者是制造甲基苯丙胺所产生的废料、废液,朱某的该辩解不能成立。4.从朱某家中查获大量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黑色碎晶体、褐色液体,因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参照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指导,可认定为制造毒品产生的废料、废液,不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同时参照前述会议纪要的指导,在朱某家中搜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均应认定为朱某制造。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及死刑复核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二审改判的契机,在于辩护律师成功将多达17.8千克的废液、废料排除在制毒数量之外。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小柏律师认为,二审认定的毒品数量大幅下降,是改判的转折点。依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司法实践中,对于废料、废液和半成品、成品的区分一般从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并结合被告人对制度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本案中,公安机关所查获的黑色碎晶体和褐色液体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仅为1.05%和1.03%,限于技术水平已无法再加工出成品或半成品,二审法院通过综合分析判断并结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其排除在制毒数量之外,最终改判死缓。

毒品数量的认定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关键点。若辩护律师能从毒品含量鉴定、部分用于吸食、查封扣押程序等方面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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