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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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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毒品犯罪上诉成功案例 ——詹某、黄某一审无期二审改判十五年

基本案情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4月,被告人霍某的朋友要购买毒品,霍某遂联系被告人詹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詹某又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找到500克甲基苯丙胺,并与詹某商定价格人民币5万元。随后詹某将毒资4.7万元交给黄某,并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黄某。

2018430日,被告人朱某指使黄某将50克甲基苯丙胺从惠某县运输至深圳市交给吸毒人员黄某。次日黄某乘车将毒品带至深圳市东门“麦当劳"门口交给黄某后,朱某将报酬1000元及路费350元通过微信转给黄某。

裁判结果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621日作出(2019)粤52刑初11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霍某、朱某略。

宣判后,被告人詹某、黄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粤刑终1355号判决:

一、上诉人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二、上诉人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詹某、霍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应依法惩处;二人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二人已经着手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各人具体犯罪情节,可比照既遂犯对詹某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朱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利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黄某参与贩卖毒品两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定罪准确,但本案事实、证据尚存一定疑点,根据现有证据证实的詹某、黄某的犯罪情节,综合衡量,原判对其二人的量刑过重,应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詹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1)现有证据中,仅有同案人黄某供述称其将交易的毒品交给了詹某,但詹某本人、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以及本案其他证据均不能证实,故本案暂应认定詹某未拿到毒品。詹某出于贩卖的目的购买毒品,但因故尚未购买成功,其贩卖毒品犯罪依法属于未遂。(2)根据詹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属于累犯、毒品犯罪再犯的情节,其虽是犯罪未遂但不能减轻处罚,可适当从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黄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1)根据黄某的供述及本案其他证据,在向詹某贩卖毒品过程中,黄某收取了毒资,并已从贩毒上家处拿到毒品,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的既遂。(2)根据现有证据,在黄某参与的两次贩卖毒品犯罪中,均系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综合衡量,原判对其量刑确有过重。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量刑走私毒品怎么判刑,毒品死刑上诉如何能改判?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上诉及死刑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詹某能够被改判的关键点在于辩护律师抓住了对口供的审查与质证这个突破口,使其由贩卖毒品既遂改判为贩卖毒品未遂,从而得以从轻处罚。而黄某被改判则是因为辩护律师提出的主从犯罪责的区分这一重要辩护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采纳。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83条以及《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中,都已对“口供”的审查与质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案件中,如何在错综复杂、卷帙浩繁的案件信息中洞察出这一关键的有效切入点,却很是考验一名专业的毒品辩护律师的功底。

同时,对主从犯的区分,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只要能够认定从犯,均应按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毒品犯罪案件上诉的成功改判既离不开辩护律师多角度、全方位的提供辩护意见,也要求辩护律师重点切入、定点爆破。做到点面结合,攻防兼备不仅是对辩护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一名专业毒辩律师深厚功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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