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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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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曹某制造毒品罪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在长汀县家中,采用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加水溶解,加入食盐、加热,重新提炼结晶的方法,制造纯度更高的甲基苯丙胺,并将所制造的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或陆续提供给被告人李某、黄某等人吸食。同年6月9日至17日,曹某在长汀宾馆住宿期间,五六次邀约李某前来,利用吸毒工具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6月21日、22日间,曹某又将所制造的9克、73.7克甲基苯丙胺分别提供给黄某和李某吸食。

同年6月22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长汀某汽车站将被告人曹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62.3克,后在曹某家中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535克,疑似甲基苯丙胺浑浊液2061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闽08刑初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宣判后,被告人曹某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58日作出(2017)闽刑终300号判决:上诉人曹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裁判理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2741克,其中含甲基苯丙胺晶体680克,含甲基苯丙胺液体2061克,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曹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曹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上诉人曹某以低级的物理方法制造毒品,大部分毒品(液态)含量不高,未流入社会,且无证据证明曹某制造毒品用于贩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曹某量刑偏重,予以改判。上诉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诉辩理由予以采纳。

 

【辩护总结】

本案中,曹某制造冰毒2741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在毒品数量这么大的情况下,曹某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并非易事。究其原因,二审法院采纳曹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曹某制造毒品的方式、提纯质量、毒品走向、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等方面综合评价,认为其罪不致死,最终予以改判。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除了曹某的量刑改判,曹某以物理方法从甲基苯丙胺中重新提炼结晶的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点。

以物理方法精炼毒品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曾经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将制造毒品界定为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引发了采用物理方法是否能认定为制造毒品的争议。

直到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明确了以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可以认定为制造毒品,并列举了以混合的方法,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的方法作为应当认定的制毒方法,但该规定并没有明确以物理方法精炼冰毒晶体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制造毒品

而直到2009年,《人民司法》当年的第12期,刊登了一篇文章《以物理方法精炼毒品应定制造毒品罪》(作者余剑),文章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展开,分析得出以物理方法精炼毒品的行为应定制造毒品罪。至此,才有了定论。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正确定性犯罪人的罪名、精准把握量刑影响因素,说起来简单,实则需要律师有大量的法律知识储备和专案经验。以本案为例,能有这样的结果,这其中律师所作的工作,并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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