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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赖某飞贩卖毒品案从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13年有期徒刑

   揭秘省高院改判的那些人那些事——赖某飞贩卖毒品案从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13年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飞。

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华电话联系被告人赖某飞购买10000粒毒品“飞仔”,双方约定每粒7.6元。2016年1月19日下午4、5时许,被告人赖某飞和被告人许某泽等一行四人乘坐赖某飞的粤S宝马小车从阳江市江城区出发,于当晚8、9时许到达东莞市虎门镇。在一间大排档吃宵夜期间,许某泽自己驾驶赖某飞的小车去到东莞市虎门镇被告人许某松租住的2103房,从房内拿了10000粒毒品“飞仔”,后驾车回到大排档接上赖某飞等三人,并开车往天虹广场方向行驶。后,赖某飞一人下车去到一间咖啡店与陈某华碰面,许某泽则驾驶车辆离开。23时许,许某泽驾车回到天虹广场,赖某飞和陈某华一起上了许某泽驾驶的宝马小车。在车上,陈某华将76000元毒资款交给赖某飞,并将10000粒毒品“飞仔”提下车。交易完毕后,赖某飞、许某泽驾车离开。陈某华下车后在天虹广场被公安办案人员抓获,公安从其处缴获疑似毒品“飞仔”10000粒(经称量净重1874.4克)以及可疑毒品一批,经称量,净重分别为27.31克、2.7克、10.27克、1.41克、59.2克。经鉴定,从陈某华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飞仔”1874.4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可疑毒品10.27克、59.2克检出氯胺酮(K粉)成分;可疑毒品27.31克、2.7克、1.41克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随后,公安办案人员在东莞市虎门镇大道农业银行门口抓获赖某飞和许某泽,从他们乘坐的宝马小车副驾驶座处缴获现金人民币76000元,从赖某飞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42克。经鉴定,可疑毒品1.42克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

上诉人人赖某飞提出:赖某飞确实贩卖毒品一万粒毒品“飞仔”给陈某华,其贩卖的毒品是向许某松购买的,许某松叫许某泽到虎门镇拿给赖某飞的,但认定三人系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在许某松车上及出租屋里缴获的毒品与赖某飞无关,请求公正判决。

【裁判结果】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6)粤17刑初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赖某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松、赖某飞、许某泽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粤刑终1657号终审刑事判决:上诉人赖某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推定许某松、赖某飞、许某泽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鉴于赖某飞在共同犯罪中仅是将2103房内的1874.4克“飞仔”贩卖给陈某华,所起作用相对许某松、许某泽次要,是从犯,对其可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赖某飞的量刑过重,予以纠正。

【案例提示】

本案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松、赖某飞、许某泽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非法贩卖毒品“飞仔”(尼美西泮)1874.4克。许某松还到2103房将大量毒品转移到粤K小车上运输回阳西县,被告人许某松、赖某飞和许某泽的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许某松除贩卖毒品外,还有运输毒品的行为,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松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鉴于涉案毒品纯度较低,且尚未流入社会,综合全案因素考虑,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关于上诉人许某松、赖某飞、许某泽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经查,许某松供述其本人和许某泽都帮赖某飞贩卖毒品,并受赖某飞的指使将毒品放置在自己承租的2103房。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赖某飞贩卖给陈某华的毒品“飞仔”正是许某泽于案发当晚到2103房所取。结合监控视频显示许某泽进入2103房的时间来看,可得知许某泽在房内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致电许某松,而是频繁和赖某飞联系,现有证据可以推定许某松、赖某飞、许某泽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

【辩护总结】

本案中,两级法院都认为,上诉人许某松、赖某飞、许某泽共同非法贩卖毒品“飞仔”(尼美西泮),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为何一审判决赖某飞无期徒刑而二审能改判有期徒刑13年?这离不开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及对毒品犯罪相关法律司法政策的娴熟的把控。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构成共同犯罪没有异议,但应区分主从犯及各被告人罪责大小。根据现行有效的《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相对一审判决,二审综合全案证据,充分听取律师的补充辩护意见,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中,很好的诠释了该会议纪要的精神,客观公正的作出了有利于赖某飞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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