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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对毒品案件的物证如何审查与质证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罗小柏律师总结认为,刑事诉讼中常见的毒品犯罪案件物证包括:查获的毒品、毒品包装物、运输工具、吸毒工具、电子称、毒资、手机等;毒品交易或制造毒品过程中留下的物品或痕迹、、制毒工具、现场的指纹等。那么,律师对物证如何审查与质证?

1、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

物证既然是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是否为原物,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讲,原物因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或仿制,其对案件的证明力就较高,若相反,证明力就值得慎重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因此,是否当场查获扣押到毒品实物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司法实务中如毒品实物未被查获或者灭失,导致涉案毒品的重量无法称量,毒品的含量也无法鉴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仅能依据相关的证言作出认定,那么量刑就应予以体现从轻原则,如适用死刑应留有余地。

2、审查物证复制品(指认毒品的照片等)的制作是否合法

在只有复制品而无原物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特别注意从以下两点来审查质证复制品的制作是否合法。第一 ,要注意审查物证的原物是否确实属于不便移动、易腐变质不易保存,或因保密要求不能调取,或因法律规定不宜随案移送而由公安机关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的物品。这是不能提交原物而提交复制品的前提条件。如《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办案人员依法扣押、收缴毒品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毒品移交本部门的毒品保管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关于这个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七十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第二 ,要注意审查制作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的制作人是否为 2人以上,是否附有说明制作原因、制作过程、制作人、原物存放何处等问题的制作说明,并且上面是否有侦查员、制作人、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3、审查物证(毒品等)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物证是属于不会说话的“物”,其是否与案件有联系,能否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则需要通过辨认、鉴定加以解决。注意审查对于被查获的毒品是否在查获现场经犯罪嫌疑人指认,及是否在缴获毒品的现场对毒品及其包装物进行封装,并及时完成称量、取样、送检等程序。

4、审查物证(毒品等)的收集方式是否合法

收集调取的方式主要有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辩护律师在办案中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收集调取行为,并对照进行审查。

5、审查物证(毒品等)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物证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因此,辩护律师对

物证的审查判断还应注意以下四点:

(1)通过鉴定、辨认、实验、印证以及科学仪器等技术方法,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伪造或者是其他原因而导致物证发生变形、失真。

(2)通过上述方法审查判断物证与案情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能否证明本案的案情,具体能够证明案情中的哪些问题。

(3)通过上述方法审查判断物证是原物证还是复制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相互印证一致,有无矛盾存在。

(4)要查清物证的来源。查清物证如毒品的来源对于查清物证是不是客观真实的、同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物证审查与质证,除现场查获的毒品包装、制运毒工具等物品上提取的痕迹物证可以直接与被告人相关联外,还应结合理化检验报告、毒品实物等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进行进一步关联,以达到“锁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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