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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

制造毒品犯罪之最新实务观点

制造毒品,通常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质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成另一种毒品。五是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六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论处。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论处。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两高一部“2012年6月18日《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两高”、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5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制造毒品为目的,采挖、收购麻黄草的,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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