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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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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李某鹏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判处7年有期徒刑

近日,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小柏律师收到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一份迟来的生效判决书。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某从广东省某市区购买毒品冰毒近80克用于吸食,在乘坐大巴车回来途中被深圳警方查获,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该案历时8个月,开庭两次,在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后法院仍迟至上诉期满生效后送达给本辩护律师。虽送达程序有瑕疵,然客户满意,案结事了。

该案判处了7年还是成功案例吗?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罗小柏律师认为,根据《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本案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刑期可达到15年有期徒刑。 

那么,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或其他犯罪?

根据《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吸毒罪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但《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对此作出了修改和完善:一是明确规定了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二是降低了将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门槛。对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作为界分标准,不再另行设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据此,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具体的行为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现行毒品犯罪司法文件规定对被告人明显不利,且实务中普遍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携带毒品并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就构成运输毒品罪,但本辩护人充分利用法理及前后司法政策出台背景、理解与适用并结合详实的案例,最终说服法官判如所愿,赢得当事人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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