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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法律依据

  一、包庇毒品犯罪法律依据

  (一)包庇毒品犯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二)包庇毒品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法发[1994]30号)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决定》第四条第一款: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包庇毒品犯罪量刑解读

  我国刑罚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

  (三)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56条的规定,有如下从重处罚的情节:

  (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2)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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