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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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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陪同贩卖毒品行为的定性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9日,朱某某以600元作为酬资,雇陈某(女)陪同贩毒。9月1日,在陈某的陪同下,朱某某从广州将毒品运回深圳和下家交易时,被深圳警方当场抓获,缴获冰毒15克。

二、定性分析:

       在该案中对朱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陈某陪同贩毒是为帮助贩毒或者为毒贩充当掩护,已经具备了形事归责的主观基础,加之客观上与毒贩形成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所以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而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深圳刑事律师罗小柏认为,陈某陪伴朱某某只是图免费的吃喝玩乐,虽然明知朱某某是毒贩,但是没有实施任何与贩毒有关联的行为,为纯粹的“陪同贩毒”,不构成犯罪。

        罗小柏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上要看陈某是否明知朱某某在实施贩毒;客观上陈某是否施实了贩卖毒品的帮助行为,或者与贩卖毒品有牵连而使贩卖毒品行为容易实现的关联行为,如帮助购票、联络、用其身份证开房住宿、照看毒品、接收钱款、通风报信等。只要有证据证实陈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上实施了关联行为,陈某就应当承担贩卖毒品罪共犯的刑事责任。但如果陈某偶尔陪伴毒贩,即使得到少许收益,也应将那些以毒贩长期同居、以毒资或者毒赃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情形区别开来,因为认定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还缺乏客观事实依据。

        还有人提出即使认定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证据不足,但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的构成要件。罗小柏律师认为陪同者虽然明知故毒贩非法持有毒品,然而陪同者对该毒品不存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关系,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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