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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辩护词怎样写?

  导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那么该罪辩护词要怎样写呢?下文为您提供范本参考。

  审判长、审判员:

  本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参加庭审等,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除物证证据外,尚没有人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谢某构成走私毒品罪。

  无论从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上,还是被告人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上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笔录上都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故本案只有物证证据即毒品是从被告人携带的旅行箱内的两罐奶粉中检验出来的,但却没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知晓两罐奶粉就是毒品或含有毒品。如果单凭被告人携带了毒品这一点就判断被告人是明知毒品而携带并不能令人信服,也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故仅凭此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缓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被告人对全部与所涉犯罪有关的供述笔录及庭审供述如装有毒品的奶粉从何处来、作何用途、去往哪里均有明确、合理的交代,且每次供述的笔录内容均相互一致、十分吻合,没有任何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之感,也没有任何矛盾之处,完全符合一个涉世不深的女孩抱着追求涉外婚姻的美梦,天真的以为是去马来西亚见其男友的家长并达到早日结婚的目的,而实际上却不幸被其所谓的男友利用,成了代他人走私毒品的牺牲品。又如被告人谈到曾在其男友听课证上看到男友是乌干达人,事后经查证确有同名的乌干达黑人并经被告人辨认该乌干达人确系其男友等。这些情况均充分说明了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隐瞒和歪曲事实之处,也能较充分地说明被告人对所携带的毒品一无所知,其完全是清白无辜的,否则他的口供不可能解释的清清楚楚、顺理成章、且完全符合常理。

  三、公诉方的证据到目前为止,均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携带毒品的主观意图,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参与走私或贩卖毒品而从中获利的证据,本案也无法排除被告人被他人利用携带毒品而自己并不知情的可能性。

  (一)如果被告人明知两罐奶粉是毒品而故意携带,那么其神态必定会慌张,当萧山机场海关关员告诉被告人测试的奶粉呈酸性时,被告人还问酸性是什么意思,可见其完全没有意识到其携带的奶粉中含有毒品。

  (二)被告人两次去马来西亚,其所谓的男友都是以要见其家长的名义,只给她四百美元作路费,并没有告知这是工作安排或许诺回国后另外给他报酬。被告人出国不并不是接受工作派遣,也没有从中获利,故其对所携毒品也无法明知。

  四、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确系被他人误导蒙骗。被告人男友的嫂子在被告人上飞机前向被告人发的手机短信即:记得把包包托运,因为有洗发水。故被告人误以为洗发水才是托运行旅中的重点物品。

  五、本案系零口供,即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没有作有罪供述。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被告人供述有罪,但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仍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更何况本案不但缺乏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没有其他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因此,合议庭应当慎重考虑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的行为和本案证据作出客观评判并敢于坚持真理,贯彻现代法治理念,尤其是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最近讲话精神,采用疑罪从无及有利于被告人利益的原则,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被告人无罪的公正判决。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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