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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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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涂某贩毒、制毒案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涂某单独或者伙同涂某1等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5009.6克并予以贩卖,具体是:

1、2014年11月5日,陈某联系翁某欲购买毒品,后陈某为翁某提供毒品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当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涂某将2000克甲基苯丙胺送至龙岩市酒店附近,之后双方进行交易,并由陈某向翁某追讨剩余未付的毒资。毒品交付完成后,陈某驾车跟随翁某驾驶的汽车。行至龙岩时,陈某带毒品下车离开,翁某继续驾车至收费站时被抓获,陈某见状掉头逃离。

2、2015年2月5日下午,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涂某购买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0时30分许,涂某将制造出的毒品带至交易现场,准备和陈某进行交易时被抓获,查扣甲基苯丙胺3009.6克。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涂某的指认下,在龙岩市废弃办公楼查扣大量制毒原料及工具。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涂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涂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裁定不核准涂某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1030日作出(2018)闽刑终256号判决:上诉人涂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裁判理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涂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3009.6克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大。本案涂某涉案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涂某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部分成立,予以采纳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涂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关于上诉人涂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的第一起贩卖2000克甲基苯丙胺给翁某不是事实的诉辩理由。经查,本起确有贩毒事实存在,但能够认定涂某参与的证据有陈某和涂某的供述,在毒品所有者、交易过程、地点、涂某的行为等细节上无法完全印证,后二人又均翻供,下家翁某只能证实交易对象是陈某,无法证实涉案毒品与涂某之间的关联性,故认定涂某参与本起的依据不足,该诉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总结】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涂某二审从死刑改判死缓的关键在于对毒品数量的认定。

本案中,一审认定涂某制毒、贩毒的毒品数量共5009.6克,但二审认为,认定涂某参与了第一起贩卖甲基苯丙胺2000克的证据不足,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故不予认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陈某和涂某翻供前的供述,与毒品交易中的细节存在矛盾,无法印证;且《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这也是最高法不核准涂某的死刑,发回重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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