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电话号码:0755-82562030

手机号码:13924655196

邮箱地址:lxb1413@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制造毒品罪

如何正确理解制造毒品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用简单罪状的方式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人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因此本罪名又可以作为选择性罪名分解使用。制造毒品罪便是该条规定的四种选择性罪名之一。

  根据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具体来说,制造毒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鸦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馏水,使之成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关于制造毒品罪,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1.毒品是否以“违法性”为条件?

  违法性是毒品的一个特征或属性,在不区分合法与非法的情况下,往往难以认定某一物品是药品还是毒品。例如医生根据病情需要为他人提供吗啡,符合有关规定,是提供药品;如违反规定,供他人滥用,则是提供毒品。也就是说,“毒品”之“毒”,评价的重点不在于其危害性,而在于其违法性。

  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是极其明显的:同一物品,来自于医院或者根据处方到药店购买的,是药品;来自于非正常渠道的,是毒品。因此,某人为治病而到药店买药,人们不会评价为买毒品,但是,如果医院、药厂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法地加以出售,则所有人都可以认识到,这是一种“毒品”交易。

  因此,要确定案件中的物品是否刑法所规定的毒品,通常必须进行化学鉴定,并看起是否违法。

  2.分装毒品是否属于制造毒品?

  分装毒品,是指将自己从他人那里得到的毒品进行分割,并装入一定的容器(量的精制)。有学者认为,分装毒品属于制造毒品。但本人认为,这要结合行为人的目的来看,如果行为人分装毒品是为了便于自己吸食,应当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行为人分装之后进行贩卖,则应当定贩卖毒品罪;如行为人分装毒品是为了帮毒品犯罪之人,则应根据毒品犯罪所触犯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3.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造的是毒品?

  应当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制造的是毒品,这是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的要求。也就是说,构成制造毒品罪,必须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造的是毒品。如果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即使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制造毒品,也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

  但是,本罪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是毒品,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而且,不管行为人是认识到肯定是毒品,还是认识到可能是毒品,都属于认识到是毒品,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当行为人不承认认识到自己制造的是毒品时,可以根据制毒的场所特征、制毒采取的方式等推定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造的是毒品。不过,推定应当慎用。

  4.如何区分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制造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判断标准因为制造毒品行为类型不同而有不同要求。具体来说:

  (1)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的制造毒品罪

  对于这种制造毒品行为,只要行为人实际造出了毒品,无论实际上造出多少、纯度高低、质量优劣,均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既遂论处。

  但是,如果由于原料质量、配剂、技术、设备、资金及其他因素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制造成功或尚未制造成功即被查获的,均属于犯罪未遂。但对于存在工序地点分工而在前几道工序加工地点被抓获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另外,对于行为人以为自己所使用的原料与配料能够制造出毒品,但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制造出毒品时,根据通说,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不能犯未遂)。但是,如果从行为的客观性来看,由于其欠缺制造毒品的客观要件,本人认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应认定为无罪。

  (2)将毒品进行精制的制造毒品罪

  根据初始毒品和精制毒品是否同一行为人所制造,这种制造毒品行为的既遂标准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a.初始毒品和精制毒品均为同一人制造。在这种情况下,对初始毒品的精制行为属于整个制造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无论行为人是否制成精制毒品,均以制造毒品罪既遂论处,而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b.初始毒品和精制毒品不是同一人制造。实践中,经常有行为人从他人处获取初始毒品试图制成精制毒品销售牟利,或者应初始毒品所有人之邀,将初始毒品精制以获取“加工费”等情形,其共同点在于初始毒品并非精制毒品者所造。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制成精制毒品的,应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论处;如果制造出精制毒品,无论数量多少、纯度多大、质量如何,均构成制造毒品罪既遂。

  (3)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的制造毒品罪。

  理论上同第(2)种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未遂认定标准一样。

  (4)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的制造毒品罪。

  理论上同第(2)、(3)种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未遂认定标准一样。

  (5)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理论上同第(1)种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未遂认定标准一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20 www.1392465519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13924655196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