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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

陆丰一男子制毒并非法持枪支弹药被判死刑

  陆丰一男子制造冰毒并收藏枪支、弹药。近日,汕尾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该起涉毒涉枪案,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洪某某伙同他人在陆丰甲西镇其旧屋,以麻黄碱为原料制造毒品冰毒,并将制造成品的冰毒分别藏放在住宅和其经营的商场内。2013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洪某某的住宅将其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袋、手枪状物1支、弹状物5发;在其旧屋的制毒现场查获塑料盒包装疑似冰毒1包、铁质盒包装疑似冰毒4小袋、塑料袋包装疑似冰毒1小包、塑料盆盛装的疑似冰毒2盆和疑似冰毒液体,以及制造毒品工具一批;同时又在其经营的商场查获冰毒7袋、手枪状物2支及弹状物46发、猎枪状物1支及猎枪弹79发,在商场二楼查获冰毒6袋。经鉴定,查获疑似毒品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枪状物其中3支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1支是制式猎枪,均具备枪支性能;查获的弹形物46发,均是制式“六四”式手枪弹,具备枪弹性能。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品8605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又非法持有枪支4支、弹药46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依法严惩并予数罪并罚。市法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洪某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审理依法维持原判。经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被告人洪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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