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电话号码:0755-82562030

手机号码:13924655196

邮箱地址:lxb1413@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制造毒品罪

江苏破获制造新精神活性物质大案,应如何定罪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指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把国际社会现在已经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化学分子式进行简单调整,从形式上变成了另外一种化学物品,跳出国际社会已经列管的名单,但麻醉、致幻、抑制的效果和原来管制的药品效果是一样的,甚至还有过之而无不及。一、江苏破获制造、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大案

  7月21日,南京海关在海关系统内首次摧毁新精神活性物质大型规模化制毒工厂 ,在上海海关和地方公安机关配合下,在江苏镇江、常州两地开展多警种联合查缉,动用警力70人次,一举摧毁1个大型规模化制毒工厂、打掉制贩团伙2个,抓获涉案目标人物5名。

  目前,现场共查扣属于4-氯甲卡西酮、合成大麻素等毒品17公斤和制毒中间体约20公斤、待发运的毒品疑似物包裹1个,以及玻璃反应釜7台、抽滤罐1台、水泵2台、冰柜1台等大量制毒设备。经查,2016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郝某、孙某某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工原料并批量加工后,采用伪报品名、夹藏等方式通过邮递渠道向英国、俄罗斯等地走私出口。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应如何定罪处罚

  北京知名毒品犯罪律师汤建彬,法律分析如下:

  (一)什么是新精神活性物质

  大多数人对毒品是熟悉的,可以说是谈“毒”色变,但是说到新精神活性物质,多数人不一定了解,也不会把它与毒品联系起来,但是新精神物质确实与毒品有很大的关联,并且在一些贩毒人员手中成为了他们想躲避法律打击进行大胆贩毒的新手段。

  1,新精神活性物质

  2013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事务办公室(UNODC)正式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定义:新出现的、存在药物滥用可能性但国际上尚未列管的物质。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指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把国际社会现在已经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化学分子式进行简单调整,从形式上变成了另外一种化学物品,跳出国际社会已经列管的名单,但麻醉、致幻、抑制的效果和原来管制的药品效果是一样的,甚至还有过之而无不及。

  简而言之,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由于分子式的适当调整空间很大,而且是无限度的,因此越来越受到国际上贩毒集团、贩毒分子的利用。到目前为止,现在世界各国发现的所谓新精神活性物质已经有500多种,它已经大大超过了国际社会已经列管的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的两倍以上。

  2,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两大特点

  (1)性质上属于存在药物滥用和成瘾可能性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2)牟利的唯一方式就是利用各国法律监管的漏洞和滞后性。

  3,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危害

  (1)滥用成瘾

  新精神活性物质同许多合成毒品具有类似之处,成瘾性极强。其成瘾和慢性中毒的主要表现特征是滥用时的中枢神经兴奋和戒断后的中枢神经抑制交替出现。

  (2)健康损害

  新精神活性物质所导致的健康损害包括对神经、精神和心血管系统等多方面的损害。从现有的案例中可以发现,往往是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混合加工成“新型毒品”,滥用后极容易导致急性过量中毒,甚至无法进行抢救。因此,这些性精神活性物质对人体的损害丝毫不亚于过去的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

  (二)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和处罚

  我国为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在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行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中,一次性增列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覆盖当前全球8大类新精神活性物质。

  换个角度说,列管的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我国已经被定义为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非法持有上述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将会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本案的定罪及处罚

  2016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郝某、孙某某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工原料并批量加工后,采用伪报品名、夹藏等方式通过邮递渠道向英国、俄罗斯等地走私出口。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郝某、孙某某等已经涉嫌走私、制造毒品罪,可能会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鉴于本案中的查获的4-氯甲卡西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还没有进一步的量刑标准出台,及本案中查获的制造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目的是走私到境外,所以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还存在着一些从轻处罚的因素。

  (四)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提示

  任何涉毒的案件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想钻法律的漏洞的涉毒人员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会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制裁毒品案件,但是也不会不公正地处罚涉毒人员,因此,虽然要接受法律的裁判,但是也要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20 www.1392465519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13924655196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