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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

云南黄某运输死刑案:不能排除系受雇佣,二审改判!


受雇运输毒品,查获海洛因7公斤

被告人黄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帮助一不知名的缅甸男子运输毒品,于2015年10月21日租赁了一辆大型货车准备到云南临沧运输毒品。同年10月29日,黄某驾驶租来的大货车来到云南省镇康县,与其事先联系好的一缅甸男子取得联系后,缅甸男子安排组织他人把毒品装在该车的空气滤清器内,并告诉了黄某放置毒品的具体位置。同年10月30日,黄某驾驶该车准备从云南省镇康县运输毒品至江西省南昌市,当日10时许,途经某检查站时,民警当场从黄某驾驶的大货车空气滤清器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0块,净重7004克。

 

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925日判决:黄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黄某运输毒品海洛因7004克,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其有初犯、偶犯,构成坦白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且本案证据尚不能排除黄某是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故可对其判处死刑,但无须立即执行。


律师点评:黄某是否应对查获所有毒品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黄某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巨大,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黄某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死缓,符合《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和会议精神。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二审的另一焦点在于,黄某对大货车滤清器内实际放入几块毒品是不明知的,毒品由缅甸男子组织安排放入,而黄某只是事前约好了运输一块毒品结算5000元。那么在定罪量刑时,黄某是否应对货车内所有的毒品负刑事责任呢?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虽然黄某对实际放入多少毒品不明知,但却持放任的态度,且在大货车空气滤清器内藏匿20块毒品并未超出其正常认知范围,故黄某对滤清器内藏匿的全部毒品均有运输故意,应对全案查获的毒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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