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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

吸毒者携毒品搭车,是判吸毒还是判运输毒品呢?

  案情提要:

  2010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岳建中在广元车站乘坐成都站开往沈阳北站的k368次旅客列车,次日10时40分在西安火车站下车出站时,被值勤民警从其携带的黑色提包内装的黑色马夹衣服口袋中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经称量、鉴定:其中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净重79.7克,从中检出海洛因;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净重93.4克,从中检出尼克酰胺。后经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岳建中的尿液进行毒品检验呈阳性反应,证实被告人岳建中本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岳建中因涉嫌利用铁路旅客列车运输毒品受到检察机关指控。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建中虽系吸毒人员,但采取随身携带大量毒品进站上车的方法,使该毒品进入运输状态,产生位移,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建中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岳建中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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