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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

影响运输毒品罪量刑的要因

  当下运输毒品罪重刑化甚至对该罪适用死刑已经是司法机关的常态,尤其从去年开始,国家对毒品犯罪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态度,由此所释放出的信号,落脚到司法审判领域,似乎对运输毒品罪的打击力度不但没有消弱,反倒有加强的趋势。

  说到运输毒品罪的量刑问题,这又是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在国际上紧锣密鼓的呼吁取消死刑的大背景下,我国刑法学者以及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甚至最高司法机关也是对该罪名取消死刑也做了一些努力,尤其讨论最多的时候,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的前后,但是,最终由于立法者的强势阻截,导致该罪名取消死刑,在短期内成为一个不能实现的梦。

  直到现在还在对该罪是否取消死刑还是争执不休,不免引发了我们对很多问题的思考,比如在不取消该罪名的情况下,即便取消死刑,就会导致该罪会轻刑化了吗?该罪与贩卖毒品罪、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行为的实行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存在吸收关系、牵连关系等如何来确定罪名更合适?凡此,林林总总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回避不了今天这个话题所囊括的一些问题,从实务角度出发又不能搁置或者回避。

  其实,大胆的说一句,当下运输毒品罪重刑化甚至对该罪适用死刑已经是司法机关的常态,尤其从去年开始,国家对毒品犯罪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态度,由此所释放出的信号,落脚到司法审判领域,似乎对运输毒品罪的打击力度不但没有消弱,反倒有加强的趋势,我们在办案时尤为要注意。

  事实上,显而易见的是,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的特点、且情况复杂且运输毒品罪不是源头性犯罪,实施该类犯罪的行为人多数从事的是简单的运输劳动(由于出书的需要,在这里对运输毒品罪的多类行为的客观表现在这里就不展开了。)、有的甚至是被蒙骗加入到这类犯罪中来的,除了从事智能化运输毒品的犯罪团伙、多次运输的惯犯、再犯、累犯等恶性深以外,这些实施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在现实中,本身就是社会底层或者是弱势群体。

  结合《大连会议纪要》及相关案例总结出来的裁判要旨,我认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具体办案中,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和不利的因素有哪些?哪些因素能转化成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才是最重要的。分述如下:(一)司法机关重视的是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接应、接货的毒品实际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重视的是打击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重视的是打击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司法机关有区别对待的是涉案的被告人系受他人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主要是考虑到,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不是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全部毒品犯罪的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应的较小。司法机关在对这类群体人犯罪的把握上,会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和前述具有严重运输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所区别,尤其是不单纯的以毒品数量大小来决定刑罚的适用;(三)对因涉嫌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的情况,在现有证据来认定贩卖毒品罪不足的情况下,而认定为运输毒品醉的,也会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司法机关对这种情况的量刑会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的量刑有所区别,提醒我们同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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