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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表现

  居间介绍毒品交易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居间人受吸毒者的委托帮其联系购买用于吸食的毒品,此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犯罪。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虽然居间人客观上促成了买卖双方的毒品交易,有的居间人甚至从吸毒者处获取少量的毒品吸食或赚取一定的介绍费,但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帮助毒贩贩卖毒品的故意,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但特例是如果居间人帮助吸毒人员所购买的毒品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时,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居间人从中变相加价,牟取利益的,由于其主观上对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具有独立的意志,行为性质已经发生转化,犯意明确,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居间人明知他人购买毒品是用于贩卖,而为其提供毒源信息,联系毒品货主。这里的毒品买方与上面说到的吸毒人员在主观目的上不同,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用于贩卖牟利,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居间人明知毒品买主的主观故意,仍为其居间联系,帮助其实施购买毒品的行为,居间人与毒品买主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是共犯。但如果居间人不知他人购买毒品是用于贩毒,这种情况下,由于居间人没有帮助他人贩毒的故意,对其行为也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三)居间人受毒品货主的委托为其联系买主。毒品货主组织货源及持有毒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贩卖获利,但由于毒品买主以及吸毒人员的隐蔽,甚而加上公安机关对贩毒案件的严厉打击,使得毒品货主不敢贸然寻找买主进行毒品交易,这就需要居间人从中联系毒品买方并促成交易的完成。居间人由于具有帮助毒贩销售毒品的故意,并且与其有通谋,因此与毒品货主共同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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