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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洗钱罪之异同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洗钱罪之异同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由于1997年《刑法》对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和来源的内容单独规定了洗钱罪,因而毒品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的洗钱行为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行为存在某些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涉及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二者都要

通过一定的行为掩饰、隐瞒有关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的解释,二者都属于洗钱性质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洗钱犯罪的一般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洗钱罪是洗钱犯罪的特别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下称本罪)与洗钱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对象不同。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毒品、毒赃。而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比本罪的犯罪对象更为广泛。另外,本罪中的毒品、毒赃仅限于行为人以外的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实施毒品犯罪的毒品和毒赃,而洗钱罪中的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则既可以是行为人以外的其他犯罪分子的,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隐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及其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犯罪行为直接针对毒品、毒赃本身。而洗钱罪的客观行为并不直接针对毒赃本身,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掩饰、隐瞒有关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①提供资金账户;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这里的“其他方法”:①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②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③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④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⑤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⑥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⑦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二者都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但洗钱罪中行为人必须出于为毒品犯罪分子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而本罪则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此目的。实践中,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常常以使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打击,不让司法机关查获犯罪或追缴毒品、毒赃为目的,行为人隐藏了毒品、毒赃,司法机关便无从发现或者难以发现,但其并没有使毒赃形式上得到合法化。而洗钱行为使犯罪所得的性质模糊化,从形式上合法化了,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5)法定刑不同。构成本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构成洗钱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外,还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同样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所以,本罪的处罚相对洗钱罪较轻。

      有鉴于此,在出现掩饰、隐瞒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涉及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时候,既会构成本罪,又会构成洗钱罪,还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三种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依照刑罚较重的处罚,则按照洗钱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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