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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的处罚

  一、基本概念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毒品或者毒脏而有意实施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监督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而实施窝藏、转移、隐瞒行为。

  二、注意问题

  (一)毒品、毒脏

  这里的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

  (二)窝藏、转移、隐瞒

  这里的窝藏是指将毒品或者毒脏隐藏于自己的住所或其他秘密场所;这里的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脏从一个场所改变到另一个场所。这里的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和调查时,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赃藏情况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掩饰的行为。

  (三)共谋行为的定性

  根据刑法349条第3款规定,事先与毒品犯罪分子共同策划,允诺事后帮助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的,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事前同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与洗钱罪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在犯罪对象上均包括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方式上也都使用了转移或者隐瞒行为。但前者是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犯罪所得财物;而后者则是为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违法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特指毒脏,只包括犯罪所得不包括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另一个则是针对包括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一个是行为人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或者从中牟利,并没有转换、改变毒赃的来源和性质之“漂白”意图,而另一个则是通过掩饰、隐瞒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行为人为漂白毒脏而实施了隐瞒、掩饰行为,这种情况下隐瞒、掩饰行为被非法漂白行为所吸收,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转移或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漂白的主观目的,从而实施了掩饰、隐瞒毒赃的来源和性质之清洗行为。行为人的前行为构成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后行为构成洗钱罪,一般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两种犯罪所指的对象都包含有犯罪所得,主观方面也均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而实施窝藏、转移、隐瞒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由此可见,前者只涉及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而后者则泛指所有形式的犯罪所得。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窝藏、转移、隐瞒;而后者的行为方式除此之外还包括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比前者的行为方式较为宽泛。

  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毒脏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论处;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毒脏以外其他犯罪所得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前者是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而后者是指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由此可见,前者所涉及的对象为毒品或者毒脏;而后者所涉及的对象为证据。因为毒品与毒脏同样属于证据中的物证,一般认为单纯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的,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如果窝藏、转移、隐瞒行为以掩盖罪行或者毁灭罪证,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为目的,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定罪处罚。

  四、刑事处罚

  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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