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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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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陈某通贩卖毒品罪一审15年二审改判10年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通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通与同案人李某、王(均另案处理)在汕头市潮南区田心镇碰面后,由被告人陈某通带领同案人李某、王行至惠来县隆江,后被告人陈某通、同案人李某乘坐一辆摩托车行至交易地点,经被告人陈某通居间介绍李某向他人购买了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陈某通从中牟利2000元。日,公安机关在潮阳区酒店7楼X房将同案人李某抓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该白色晶体1包,净重100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

上诉人陈某通上诉提出,其只是介绍李某向毒品上家购买毒品,没有参与双方的交易,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要求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裁判结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粤05刑初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29日作出(2018)粤刑终811号终审刑事判决:上诉人陈某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通无视国家法律,居间介绍贩卖的同案人向他人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陈某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居间介绍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获利较低,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陈某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当,并因此导致对其量刑不当;且认定其刑期起始之日有误,均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陈某通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理由,经查,陈某通居间介绍贩毒的同案人李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其行为已属于贩卖毒品;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属实,但毒品数量大,危害严重。在交易中,陈某通仅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一审认定其系主犯不当,且因此导致对其量刑不当,均应予纠正。

【辩护总结】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死刑上诉、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二审之所以认定陈某通为从犯并改判有期徒刑十年,是因为陈某通仅提供了居间介绍之行为,二审改判完全符合《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的司法文件精神。

本案中,陈某通是应李某的要求才帮忙联系毒品卖家,行为被动,且交易价格是由毒品卖家提出并与李某商量确定,陈某通带李某到达交易地点的行为亦属于居间介绍的行为内容。因此,二审对其认定从犯是对的。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或同行咨询贩毒怎样判刑,走私毒品犯罪等毒品死刑上诉如何能改判?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认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主从犯及对行为人行为的准确定性,从而提供有效、精准辩护,是对辩护律师业务技能的最大考量。特别是涉及走私毒品犯罪等毒品死刑关乎人之生命的重大案件,尤其慎之又慎。不管是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委托律师还是承办案件律师,都应该专业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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