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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案中主动交代毒品上、下家是否属于“立功”

 近日,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罗小柏律师承接了两起涉嫌贩卖大麻类毒品案件,其共同点都是吸毒人员涉嫌犯罪,都主动交代了毒品来源及去向,即毒品上、下家,都向律师咨询是否属于“立功”情节。

 实务中由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往往很难追查到毒品的上家和下家,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上家和下家一般都为代号称呼或微信昵称,没有具体的信息;特别是被查获的吸毒人员,为了减轻处罚主动帮助公安用手机“约”出毒品上家或下家,这种模式成了毒品犯罪案件的常态。当其中有一起毒品犯罪的嫌疑人如实的交代了毒品上家或下家的具体信息,给公安机关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后抓获了上下家,侦查机关往往会认定嫌疑人有立功行为。

但该情形是否认定嫌疑人立功,要看其交代的内容是否属于应该交代的内容,有没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下家等。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而有如下四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因此,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毒品犯罪的立功标准应该要和其他案件一样,不能因为毒品案件的嫌疑人基本上不提供上下家的基本信息而因为提供了基本信息而认定其“立功”;当然因为提供了基本信息,并前往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下家的,可以对嫌疑人认定为“立功”情节。如上述承办的贩卖大麻案件中,也有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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