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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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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再谈郭某、朱某天桥贩卖毒品案之定罪量刑

2018324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多功能厅正在举办毒品犯罪案件专场研讨会,其中市中院刑庭法官在分享“如何推定明知”所列举的“天桥”贩卖毒品案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认为该案不简单值得“深究”,再谈郭某、朱某天桥贩卖毒品案之定罪量刑。

该案案情如下:公诉机关指控,201665950,群众杨某龙向公安举报“涛爷”(即被告人郭某)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配合民警抓获该贩毒嫌疑人。后民警依法法安排杨某龙隐匿身份与被告人郭某联系购买4400元人民币的冰毒,双方约定在某社区公交站台交易。被告人郭某接到杨某龙要购买冰毒的信息后,便联系被告人朱某,告诉其有人要购买冰毒,让其将毒品送到其与杨某龙约定的地点。20166513时许,杨某龙在某社区公交站台见到被告人郭某,郭某告诉其毒品不在身上,要带其到对面的马路上取,杨某龙按照郭某的指引,在公交站台旁边的天桥上见到被告人朱某,朱某以4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两包用芙蓉王烟盒装着的冰毒贩卖给杨某龙。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将被告人郭某、朱某抓获,当场在朱某身上缴获毒资4400元人民币,在杨某龙处缴获郭某、朱某贩卖给其的冰毒两包,重量分别为9.48克、8.5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朱某系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某提出上诉称,不知道贩卖的是毒品,自己只是中间介绍人,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争议问题一,“天桥”交易是否能推定明知?

争议问题二,郭某是否能认定为居间介绍从轻判处?

对于问题一,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罗小柏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推定明知”情形中,其中第7项“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情形,本案推定郭某对交易的毒品存在明知,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对于问题二,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根据《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本案中,郭某仅为杨某龙与朱某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故二审认为,上诉人郭某、原审被告人朱某系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朱某系涉案毒品的货主,在案发现场交付毒品并收取毒资,系本案主犯;上诉人郭某居间介绍,促成毒品的交易,但是其不是涉案毒品的所有者,也没有中间加价,毒品和钱款的交接在举报人和原审被告人朱某之间完成,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一审法院认定其系主犯不当,应予纠正,据此改判上诉人郭某有期徒刑五年,是正确的。

实务中,作为郭某的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把握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准确界定影响定罪量刑之行为性质,从一审判处89个月到二审改判5年,唯有以专业才能赢得客户尊重。当然,本案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如民警提前伏击是否可认定存在特情介入,一审从轻判处朱某错误二审是否可以改判。类似问题及解析,在笔者新书《常见毒品犯罪实务指引——办案思维与疑难解析》中,都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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