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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问题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问题

  《意见》第三条第一款采用列举方式分别对几种易制毒化学品规定了第一量刑档次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标准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第二款规定达到或超过第一款所列最高数量标准的,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第二量刑档次。

  《意见》对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标准的规定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易制毒化学品本身是属于制造毒品的原料还是配剂。属于原料的,规定相对较低的数量标准;属于配剂的,规定相对较高的数量标准。二是易制毒化学品本身在制造相应毒品过程中,作为原料或者配剂与制成产出毒品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产出率高的,规定相对较低的数量标准;产出率低的,规定相对较高的数量标准。三是易制毒化学品本身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用的程度。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用较少的,规定相对较低的数量标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用广泛的,规定相对较高的数量标准。如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等既是制造毒品的配剂,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广泛应用,故列在最后一类,规定比较高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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