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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案件上诉改判成功案例——张某生等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改判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从轻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毒品案件上诉省高院改判成功案例——张某生等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改判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从轻判决有期徒刑15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生。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8月下旬,被告人郑某杰要求被告人张某生帮助购买甲基苯丙胺。同年8260时许,郑某杰在金域会所给张某生人民币(下同)4万元,要求张某生帮助购买1050克甲基苯丙胺。张某生遂与被告人翁某商定以42000元向翁某购买1150克甲基苯丙胺。同年827日,张某生将4万元转入翁某账户。同年925时许,翁某在金域会所交给张某生1公斤甲基苯丙胺。同年930时许,张某生在金域会所交给翁宏勋2000元,翁某交给张某生约150克甲基苯丙胺,张某生随后赶到郑某杰住处罗湖区新天地准备交收毒品,当日010分许在新天地大门口被公安抓获并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计1132克(其中1项重97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8%1项重987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6%)。同日145分许,公安在罗湖区田心村401房抓获翁某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计831.35克(其中1项重788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65.5%),查获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片剂1项重553克。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019日作出(2017)粤03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翁、张生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翁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108日作出(2018)粤刑终614号终审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年,并处罚金50000;维持其他判项

【裁判理由】

关于上诉人郑杰和原审被告人张生的定罪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张生为郑杰代购毒品时没有以牟利为目的且实际上没有加价牟利,在代购毒品时自行出资购买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且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生为郑杰代购毒品时明知郑杰在实施走私或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因此,对于张生不以牟利为目的为郑杰代购毒品以及购买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予以定罪。另一方面,虽然现有证据证明郑杰不是吸毒者且委托张生购买的毒品数量超出自己吸食的合理数量,不宜认定其托购的毒品系用于自己吸食,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郑杰委托张生购买毒品是为了实施走私出境或者转手贩卖等犯罪活动,不能排除郑杰系为他人代购毒品的可能性。因此,宜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郑杰委托他人购买毒品的行为予以定罪。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张生定罪不准,并处没收财产刑不当,均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侦查机关在掌握线索的情况下提前进行监控并在郑某杰与张某生见面时将两人当场抓获,且当场缴获了张某生携带的涉案毒品,而张某生归案后稳定、详细地供认了其向翁某购买毒品包括商议价格、支付毒资、交接毒品的经过情况;并一直指证郑某杰委托其代购毒品并详细供认了其根据郑某杰的要求并使用郑某杰的资金向翁某购买毒品后准备交给郑某杰的经过情况,张某生的供述与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侦查机关调取的金域会所监控录像等其他在案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张某生所作供述的真实性,亦足以证明原判认定郑某杰通过张某生向翁某购买涉案毒品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翁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郑某杰及原审被告人张某生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翁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张某生、郑某杰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张某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总结】

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据此,一审认定张某生构成贩卖毒品罪。

但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生为郑杰代购毒品时明知郑杰在实施走私或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其本人在代购过程中并没有牟利,尽管不明知郑某杰购毒是否以吸食为目的,但又不能排除郑某杰为他人代购合理怀疑,进而认为张某生他人代购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与购毒者郑某杰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张某生虽没有上诉,但二审仍贯彻上诉不加刑、全案审查原则,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准确界定代购、介绍、倒卖之行为区别,改变定性以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作出了有利于张某生的判决。

本案值得辩护律师从中总结贩卖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定性之区分,从而为被告人提供精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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