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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三个量刑幅度之间的关系解读

  内容提要: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三个量刑幅度之间的关系解读,影响着“情节严重”的解释角度,影响着“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幅度”是被虚置架空还是可以实际运用。以刑法分则中“数额”与“情节”的关系梳理为背景,思索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情节严重”的解释基础,思索三个量刑幅度之间的应有逻辑关系,以此建立“情节严重”的解释标准和给出“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是解决关于“情节严重”这一司法争议问题的核心和根本。

  编辑提示: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不断攀升,禁毒的严峻形势有增无减。尽管《刑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毒品犯罪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鉴于毒品犯罪手段的多样性、隐蔽性、集团化及其武装化等特点,导致审判实践中遭遇大量的新问题、新情况,司法面临着新挑战。能否做到以法之相对不变应对法律适用情形之“瞬息万变”,取决于实务中对相关疑难问题的条分缕析,更取决于在辨明问题后摸索出的应对之道。本期特别策划选取了毒品犯罪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透视”,并尝试着对之给出了司法上的解决思路。

  在毒品犯罪中,刑法根据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设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可以说,毒品的数量成为决定法定刑幅度选择的基本因素。但是,并不是唯一的因素。例如,《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由此可以发现,《刑法》第348条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标准区分为两个类型三个幅度:以毒品数量为标准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以及以“情节严重”为标准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量刑幅度之间的关系解读,成了一个困惑理论界、司法机关的现实问题。

  刑法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刑的此种数额与情节相混合共同决定法定刑幅度的立法模式,融合吸收了数额标准与情节标准在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中的作用,对于全面评价毒品犯罪具有值得肯定的价值和意义。但是,此种量刑幅度的设定模式存在的问题也同样明显,司法实践中围绕何为“情节严重”的问题存在着极大的争议与分歧,如何在理论上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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